你没看错,就是有人敢这么干,
安徽霍山县景秀蓝湾小区内,有一栋楼的业主,在自家楼下无端造出一个300平米的地下室
他这一铲子的动作,牵动了整栋楼32户人家的心,
结果就是,楼上32户,家家墙上挂彩,裂缝跟蜘蛛网似的。
顶楼包女士家,存在横着的裂缝、竖着的裂缝、八字形的裂缝等各类裂缝,窗台的大理石也已断裂,水向里面渗漏

她说现在家里没一面墙是完整的。
这已经不是闹着玩了,是实实在在的玩命,
专业机构到来,进行了一项鉴定,报告清清楚楚地写着:楼栋安全性为Cu级
这Cu级是怎样一种概念?就是房子的承重能力出现了问题,随时有发生状况的可能,要是遭遇地震之类的情况,都极有可能坍塌
所以,楼里的人谁还敢住?都搬出来了。
那位挖地下室的业主还挺“大方”每日向每人支付150块钱,且已支付了10天的临时安置费
接下来呢?接下来就没下文了。
32户人家,无法归家,在外漂泊着,只盼着一个不知何时能有的加固与赔偿方案,
这事从8月份就发现了,到现在还在扯皮。
整件事看下来,就一个字:狂,
当下从法律层面,将这个“狂人”的状况弄明白,瞧瞧他需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最直接的,是民事责任,
既然他把人家房子弄坏了,那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得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若有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楼另外32户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以及他们安宁生活的权益,已被他的行为严重损害
所以,其他业主当然可以索赔,
这个赔偿可不是给点儿租房费就完事了,
具体能索赔哪些?我给你列一列,
第一房屋修复加固的费用,这是最基本的一项支出,倘若楼房遭到损坏,必须承担起将其恢复到安全状态的责任,这笔费用需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来评估并实施施工,相关开支也得全部承担。
第二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失,房屋成了“危楼”即便修缮完毕,未来在市场上进行售卖时,其价格必然会大幅下降,而这个差价即为贬值损失,他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业主的财产可能会遭受损失,举例而言,墙出现了开裂情况,那么你家新装修的背景墙以及定制的柜子也会随之变形、损坏这些都需要进行赔偿。
第四因这件事产生的其他费用,像业主在外面租的房子租金、搬家费、误工费之类的,这些均为直接损失,都得算在他头上
第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家成了危房,每日都提心吊胆,这精神上的折磨,岂能白受?必然不能,可要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五项加起来,绝对不是个小数目,

那32户业主现在要做的是联合起来,将房屋开裂的照片、视频、鉴定报告、租房合同等证据固定好,接着直接向法院起诉。
莫存私下调解有好果之念,遇此等人,当以法律之力整治之,
说完了民事责任,再来说说行政责任,
他私自挖地下室,且连施工许可证都没有,此乃典型的违法建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可让他停止施工,于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并且会对他处以罚款
小区物业称自身没有执法权,此语虽正确,却不可当作其推卸责任的借口
若物业发现此严重违规行为,需立即制止并上报城管等相关部门;若物业视而不见、放任不管致损失扩大,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从8月至10月,两个月的时间内出现了如此大的事情,物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究竟做了些什么,此处存在一个大大的疑问。
最后,也是最狠的,刑事责任,
很多人认为,这不过是邻里间的小纠纷,赔些钱便可了事,
错!大错特错,
他的行为已然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存在犯罪嫌疑了,
极有可能涉及的罪名乃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可不是闹着玩的,
“以危险方法”所指的是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之外的、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危险方式
私自挖掘了300平米的地下室,破坏了整栋楼的承重结构,致使32户人家、上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这难道不算是“危险方法”吗?
法律上绝对算,
若此罪名成立,依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使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目前还没有出现问题,称是“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然而起始点就是三年,
因此此事不能仅由受害业主去打民事官司,公安机关应主动介入,立案查处,
此非单纯个人利益之事,实乃公共安全之题,
若今日挖三百平不成问题,那么明日便会有人敢挖五百平;今日这栋楼出现裂缝,那么明日那栋楼也许就会倒塌。
若不严厉整治这类轻视法律、不将他人生命安全放在心上的行为,便是对社会大众的不负责任,
所以,整件事的法律逻辑很清晰,

那个私挖地下室的业主,在民事层面需向32户邻居全部进行赔偿;在行政层面会被政府部门处以罚款与处罚;在刑事层面,极有可能要入狱。
另外32户业主,现在得一同想办法,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不仅要其赔钱,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唯有如此行事,方可使那些心怀侥幸、自私自利之辈知晓:法律并非虚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亦非其可肆意践踏之物。
参考法律文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物业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