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自2026年起,广东省内夫妻可以直接互查房产、车辆,无需对方同意。
该条款违反上位法并存在合宪性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敦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
分析:《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然而,根据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以不动产查询为例,其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对“以人查房”的条件做出了限制。
2024年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如果广东省《办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应当作无效论。因此接下来需要讨论:
不存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在财产知情权事项上是否构成利害关系人。
由于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定义“利害关系人”,于是寻求下位的规章。2025年修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部门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根据其罗列的各种利害关系类型,可以得出以人查房的利害关系需要符合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现实性,利害关系需要建立在现实的证据基础上,仅以“财产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为由不能查。二是紧迫性,利害关系需要建立在现实纠纷的基础上,仅以“未来可能围绕其产生纠纷不能查”。上述理解也与上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融贯,在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此情形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无理由以人查房的情况下,本情形也不适用《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解决”的规定(因为与其冲突的是上位法)。
有人会反驳:从文义上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不是开了口子?为什么还说广东省办法违反了其上位法?至少,能否按《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的机制处理?
这涉及到存在法律漏洞时,应当选择怎样的法律解释方法填补漏洞的问题。完全基于文义,恣意重新分配各方的权利是不能被接受的,解释要始终围绕着捍卫权利边界的最基本的出发点。
在本案情形下,需要捍卫的权利有:
权利I 私有财产权和隐私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里的侵犯既包括直接的侵夺,也包括间接的窥探,而对后者的防范亦具有人身的属性,落入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Due Process)和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的保护。
权利II 平等权以及拥有良好家庭和婚姻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诚然,为了实现家庭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扩张以人查房的适用,通过一定程度减损个人对财产的隐私在一定条件、一定情形下能够实现。但不要忘了,但是上述权利在本案场景下并非冲突的。婚姻家庭的存在并不总要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相反,人们结成家庭,目的恰在于保护扩大自己权利的边界。因此,本案在权利II没有达到明显优势的程度的情况下,应当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隐私权置于优位,并将其作为维系法解释体系融贯性的检视标准,从而得出广东省《办法》违反上位法的结论。
在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644 (2015)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指出:The nature of marriage is that, through its enduring bond, two persons together can find other freedoms, such as expression, intimacy, and spirituality. (婚姻的本质是通过长久的结合,两个人能从中获得更多的自由)
想想确实是这个道理:通过婚姻,两个人能说一些在外面不能说的真心话,能一起买得起一个人买不起的东西,能获得在外面无法获得的亲昵感,从而扩大了个人的自由。
如果一个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扩大了婚姻各方的自由,而是相反减损了各方的自由,还能说这个法律是保障婚姻、保障家庭、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