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把这个事件明显的漏洞补充一下吧。
2009年时年24岁的当事人因为工作中的人际关系问题,与母亲一起去了浦东精卫。就诊中接诊医生在考虑其“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并未告知他。这可能吗?这是门诊常见做法,接诊医生通常不会正面告知就诊者。但是,一定会告知监护人,以及给出相应诊疗建议。
对于初次就诊,考虑首发精神分裂症的患者,通常的建议是住院治疗。显然,当事人母亲拒绝了。以及并没有在后续新闻中提及此事。让事件看起来特别违和。
一位接诊医生在门诊接诊疑似精神分裂症症状的患者给出精神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并非确诊)并没有错。正常流程来说,如果住院观察会根据家属供史(确认可靠的),精神检查(多次),临床观察(24小时*7天至少)以及鉴别检查来做出明确诊断。
显然这一家子并没有配合当时医生的工作,恰逢那几年公安上报系统的完善中连带门诊诊断的精神分裂症一起上报才导致最终的结果。
这类门诊系统无脑上报不设置有效复核机制,凸现的是管理部门不知实际工作的复杂。
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麻烦在于,精神科诊断的推翻难,后来者不能在没有足够观察的情况下轻易推翻前人诊断。我们科曾经有个外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的小女孩,接诊医生观察不到半点症状,当时动了摘帽子的念头,病例讨论中分成两方争执不下,一方坚持没有症状,一方认为病史的症状供史不能忽略,最后折中选择停药观察,女孩一周后症状完全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