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小刀拉屁股——开了眼了。
航班延误经常见,但提前起飞是真少见,提前15个多小时(将近16个小时)起飞更是头回见。
而且还是从原本晚上接近十点起飞调整到早上六点左右起飞。
试想一下,原本你可以吃完晚餐,从从容容地出发赶飞机。
航班起飞时间调整以后,你得凌晨爬起来“披星戴月”赶飞机,或者跑去机场过夜,或者掏笔钱到机场附近住酒店……

对于旅客关心的损失补偿问题,客服表示只能提供两项解决方案:一是免费改签一次龙江航空的自营航班,二是联系购票平台办理全额退票,但对于因航班变动产生的额外费用,航空公司明确表示“没有赔偿”,仅致以口头歉意。
从法律关系来看,旅客购买机票后,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这一合同自旅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出具客票时即生效。
客票上记载的起飞时间、班次、目的地等信息,构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核心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航空公司将此次变动称为“公司计划调整”,但从合同履行角度看,这种调整显然已超出合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原计划夜间接近十点起飞的航班突然调整至清晨六点,本质上已构成对运输合同核心条款的变更,显然不属于“正常调整”范畴。

而且,此次航班变动的原因是“公司调整时间”,属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而非不可抗力或旅客过错。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龙江航空虽提供了免费改签和退票服务,但这仅是法律规定的基础义务,并未涵盖对旅客额外损失的赔偿。
看到网上有人认为“国内航班没有统一赔偿标准,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赔偿”。
对此,我想说虽然目前我国确实未对航班提前起飞的赔偿金额作出统一规定,但“无统一标准”不等于“无需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规定意味着,只要航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旅客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可根据旅客实际损失确定,而非航空公司单方面决定“赔不赔”。

实践中,部分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中仅规定了延误赔偿,未提及提前赔偿,这种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若航空公司以自身制定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航班提前造成的损失,旅客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另外,从赔偿范围来看,无论是延误还是提前,都应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如改签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如因错过活动产生的报名费损失等,但不包括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失(如旅客称“因误机导致生意黄了”,若无法证明该生意与航班的直接关联,则难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