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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法院警车在 150 公里外山姆购物」,确认为公车私用,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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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两名法院干警驾驶警车外出执行送达任务,上午完成工作后,中午前往山姆商场用餐并购物,下午继续执行任务后返程。这事,我觉得还可以,更理性的看待。

法院干警本质也是人,长达一天的外出执行任务,到了饭点需要吃饭是人之常情,在商场解决午餐本身无可厚非。考虑到执行任务时需穿制服,进入商场这类公共消费场所前换上便服,既符合场合需求,也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关注,这种做法合理且应当。

至于“是否该开警车去商场”的疑问,其实不难理解。若为了去商场特意将警车停在路边,再步行前往,不仅不现实,也无必要。

当然,这件事也并非完全没有可商榷之处。干警在商场停留期间,除用餐外还进行了购物,确实存在占用上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嫌疑,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但也要考虑到外出执行任务的特殊性——找当事人、完成送达的时间本就难以精准把控,不能像坐班那样严格按“12点下班、2点上班”来衡量,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不能仅凭停留时长就断定存在严重问题。

总体而言,从事件本质来看,这算不上什么大事,更多是执行任务中的细节疏忽。既然已经查实存在违规使用公车的情况,进行诫勉谈话以作警示、规范后续行为是必要的,但没必要过度上纲上线,用极端标准苛责一线工作人员,毕竟他们的核心任务还是完成送达、保障司法程序推进,只要没有偏离工作主线,适当容错、理性看待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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