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来了⬇️


大概情况就是,一名41岁的警察(不知道是内结过婚还是离异了)跟女友和未来小舅子以及还有若干人等一块儿吃饭,席间喝了酒。
吃完喝完觉得不过瘾,又去KTV整二场,又继续喝。
喝着喝着,不知道咋滴,这警察就跟未来小舅子就吵起来了。
当场在旁边人劝解下两人没持续吵下去,这警察就先离开了。
但回到家后,这未来小舅子不知怎地,估计是气没顺,加上酒精上头,给这警察打电话,俩人在电话里头又大吵一通,还相互谩骂挑衅,估计把各种“国粹”都整上了。
这警察也是酒精上头,估计心里头想,劳资可是帽子叔叔,你一个平头小子竟然敢如此挑衅我,那我必须得给你点颜色瞧瞧。
于是,借着酒劲,这警察就携带者水果刀冲到了未来小舅子家里。
在未来小舅子家里究竟还发生了什么,俩人还有没有继续吵不知道。
但结果就是这警察的未来小舅子和丈母娘被捅死了,女友估计被捅成了重伤。
在这个案件中,凶手的警察身份估计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但从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凶手的犯罪行为应与其职务无关,应不属于在岗期间实施犯罪行为。
但是身为警察行凶杀人,知法犯法,必然罪加一等,其警察身份必然会成为从重量刑因素。

毋庸置疑,这警察肯定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了,而且情节极其严重,性质极为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该案中警察有明显醉酒情形,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醉酒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让极少数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意识地借此规避法律,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之前大量饮酒,或者借酒实施犯罪行为。】
而且本案中,警察邓某某还不是激情杀人,而且有预谋地杀人。
在与未来小舅子在电话里互相吐完“国粹”以后,邓某某特意带着水果刀前往未来小叔子家中,显然具有杀人的“预谋性”。
警察身份+致2死1重伤+预谋杀人+案件负面影响范围,估计邓某某死刑大概率是跑不脱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对于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杀人的首要分子;雇凶杀人的;冒充军警、执法人员杀人的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
(2)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暴力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持枪杀人的;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的,等等。
(3)对于犯罪动机卑劣而预谋杀人的,或者性情残暴动辄肆意杀人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对于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杀人后毫无悔罪表现的,等等,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