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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为什么希望取消五常一票否决权?

二十二世纪的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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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原因其实是在于俄罗斯行使了最多次数的一票否决权。

根据联合国官网记录统计显示,安理会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当然在1991年苏联解体后到2006年,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从1945年至2023年,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77次否决权:

苏联/ 俄罗斯:127次,其中苏联:90次; 俄罗斯:37次。

美国:85次

英国:29次

中国:20次,包括中华民国时期: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次。

法国:16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事实上,尽管历史上近半数的否决权的是由苏联行使的,光是在联合国最初10年就行使了80次。但大部分情况,苏联只不断否决接纳新成员国。

相比之下,美国从1970年才第一次行使否决权,毕竟在此之前的安理会,五常在事实上是3.5:0.5:1的格局。美国从1972年开始首次单独行使否决权,并迅速在1980年以后成为行使否决权最多的国家,不过美国绝大多数的否决权都是用来否决涉以色列决议。

1956年,英国曾与法国联手否决美国和苏联要求两国自第二次中东战争撤兵的联合议案。但是,当美国依据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召开紧急会议,并通过撤兵决议后,两国便答应撤军。英国也曾于1970年就罗德西亚独立问题上行使否决权。英国政府在1989年之后便未再行使过否决权。

从1949年10月起,到1971年以前,中国在联大合法席位一直被台湾当局占据,但是他们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美英法的跟班,只在1955年12月13日行使了一次否决权,以阻止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

然而,但当苏联的葛罗米柯威胁说,如果台湾代表不接纳蒙古,苏联就否决所有其他国家入联请求时,蒋介石当局只能再次退缩。

说到葛罗米柯,他在担任苏联驻联大代表时,多次动用否决权,被西方国家称为“来自莫斯科的否决先生”。但是在最关键的涉朝鲜战争决议上,苏联故意缺席了投票。

在北京恢复联合国席位后,曾在1972年第一次行使否决权,为声援巴基斯坦而否决了孟加拉国的入联申请。

21世纪前,中国极其克制使用否决权,几次动用否决权都与台湾问题核心利益有关。

进入21世纪,中国行使否决权次数明显增多,这主要与叙利亚危机有关。截至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否决权19次,其中有10次与叙利亚相关。

法国不常行使其否决权,它在1976年首次否决承认科摩罗马约特岛的主权,因当时该岛居民公投是否对脱离法国管治。1989年,法国最后一次就巴拿马局势行使否决权,此后再未在安理会动用否决权,至此法国行使否决权次数停留在16次。

看到没有,一票否决权既是大国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大国之间玩人情世故的重要抓手。

再说回到芬兰,尽管芬兰作为一个善战的民族,在二战期间两次对苏联打出了极其出色的战损比,但是毕竟国力有限。

为了避免邻近强国苏联的并吞,冷战期间的芬兰在国际事务上顺从苏联意见,并以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消弭、压制国内反苏联声音。这套“以小事大”作法虽被讥为“芬兰化”,但保住芬兰的独立国家地位,得以延续至今,成为世界上发达国家和福利国家。

但是芬兰本身对苏联的仇恨值是很高的,这种基于历史与民族记忆的仇恨注定了芬兰与俄罗斯的和谐只能算权宜之计。

俄乌冲突开始后,芬兰光速加入北约,并迅速与俄罗斯进行切割。

另一方面,在联合国安理会,自2014年乌克兰克里米亚危机以来,俄罗斯先后动用了三十次否决权,否决各种议题。

而在同一时期,美国只动用了八次否决权,中国只动用了十一次否决权。

因此,实际上表面看是想取消五常否决权,实际上是针对俄罗斯一个国家,目的是形成安理会少数服从多数的阵营优势。

但是如果说取消一国否决权,完全没有可行性,还会让芬兰成为众矢之的。

所以要宣传代表小国利益,宣传以各国一致原则代替大国一致原则,来获得更多国家舆论支持。

实际上,不止是芬兰,在更早的时候,老欧洲的话事人法国,就提出过类似的建议。

2001年,法国总统希拉克在联大一般性辩论中提出一项议案,建议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规任理事国自愿在群众暴行(mass-atrocity)犯罪问题上克制使用否决权。2015年,在联合国70周年纪念之际,法国总统奥朗德政府再次积极追求这一议案。

法国人一直的解释是,否决权是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和美国加入联合国所要求的交换条件。没人认为废除或限制这一权利的正式宪章修订存在一丁点可能性。

法国人认为,否决权不应该在群众暴行犯罪案例中使用,这一道德观点是压倒性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五常”有义务不阻挠联合国或其他法律机构的效率。而反对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否决权的政治观点——它有损于安理会的信誉和合法性,而安理会的结构已经无法反映二十一世纪的地缘政治现实——也应该对“五常”产生较大影响。

但是这个提案最大的问题在于,作为一个理想模型,它确实没什么问题,但是具体的边界在哪里呢?该协议必须明确定义相关案例——既不能过于广义,也不能过于狭义——并构建在现成的保护责任基础上。

再有就是,就算定下明确议题标准,如何确定这类案例实际发生的机制。这需要迅速、提供一些客观评估保证,最好能引起国际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强烈的关注。

一个满足这些要求的办法是采取双重触发机制。第一个要求是认证,可以由联合国秘书长及其阻止种族灭绝和保护责任特别顾问办公室负责该工作,该机构拥有必要的资源、专家和信誉)向安理会递交,证明相关案例符合约定定义。另一个是由至少50个成员国提出否决权克制要求,其中包括每一个被承认的地理区的至少五个成员国。

为了推动这样一个议题,当时的法国总统奥朗德,还提议,允许“五常”中任何一个国家在宣称事关“关键国家利益”时行使否决权。这实际上正是绝大多数时候中国行使否决权的基本原则。

不只是法国和芬兰,去年马来西亚外交部长在联大一般性辩论时也提出过类的提议,但是直接被四大国无视了。

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俄罗斯说乌克兰问题涉及俄罗斯关键国家利益,美国说以色列涉及美国核心利益时,又该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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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昭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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