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回答

00 后女孩网售 5 盒精神药品思诺思被判贩毒,重审期间检方撤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43个点赞 👍

这类案件定性的最大争议就是主观是否“明知”。

很多人(包括很多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都把“明知这药可以当毒品使用”和“明知这药作为毒品用途”划上等号。他们的理由往往是:

《毒品昆明纪要》在“(三)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中,第二、四段规定的都是“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才不定贩卖毒品罪。所以很明显,在卖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原则上仍然定贩卖毒品罪,只有例外情况下,“有证据证明是治疗疾病目的”,才可出罪。


但实际上,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因为该部分的第二、四段所处罚的都是“经营行为”,即把精神药品当作一项长期、持续、营利的行为来做,而不能适用于零星的出售自用的剩余药品的情况。

所以对本案的行为,应该适用的是《纪要》这部分的第三段的内容:明知是毒品人员,而向其贩卖精神药品,才构成贩卖毒品罪。

而这个案件中,在被告人只出售少量自用的剩余药品的情况下,我相信不会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他知道对方是毒品人员(尤其是本案明显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依赖于“推定”。

但这类案件里面,要作无罪辩护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主观方面,司法机关通常都会作有罪推定。我猜这个案件的舆论效果起了一定作用,但另外一方面,也仍然依赖于法院有足够的担当,而不是一味的“消化案件”。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月姬魔夜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