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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后女孩网售 5 盒精神药品思诺思被判贩毒,重审期间检方撤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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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玄乎,新闻报道有矛盾,前面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一后面专家点评又说是「相对不起诉」。

依贫道看,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只是单纯证据的问题,而不是定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女孩的行为客观上是贩卖毒品的行为这个是没有疑问的,只是说其主观上是否已经认识到这个精神药品是管制的,不能贩卖的,这个有疑问,目前证据难以证实,仅此而已。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而唑吡坦就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明的二类精神药品,认定毒品没有问题。不否认是药品,但是离开管制范围就是毒品,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

根据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151号)要旨:

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主观除了要明知是管制药品,也要认识到对方可能用于非法用途,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所以有时候,确实是不知者无罪。

法律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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