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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后女孩网售 5 盒精神药品思诺思被判贩毒,重审期间检方撤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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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共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2、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3、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所以,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到底是哪一种呢?理由是什么呢?

是不认为是犯罪?还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亦或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思诺思的主要成分酒石酸唑吡坦,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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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运输、使用。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两个条件,精神药品就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而思诺思恰好满足这两个条件:其含有的唑吡坦成分会让人产生生理依赖,超剂量服用还可能出现兴奋、幻觉等效果,滥用风险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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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认定所有涉及思诺思的交易都构成毒品犯罪,那打击面就可能有些太广了。

最高检检例第151号明确指出,只有当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出于“非法用途”贩卖时,才以贩卖毒品罪追责 。

这里的“非法用途”,主要指非医疗目的的滥用,比如追求刺激、成瘾吸食等;而用于正常疾病治疗的,则属于“医疗目的”,不能按毒品犯罪处理。

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核心依据是马琳琳出售了管制精神药品;而二审发回重审、检方最终撤诉,本质上是对“主观明知”和“非法用途”这两个定罪要件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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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法理论,贩卖毒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知道药品的管制属性,更包括知道其将被用于非法用途。

最高检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明确,判断“明知”不能只看被告人供述,还要结合从业背景、交易方式、沟通内容等证据综合认定 。

据报道,在本案中,从主观认知上来看,马琳琳在庭审中多次表示“以为只是普通安眠药”,这一辩解符合普通人对处方药的认知水平——多数人只知道处方药需医生开具,却未必清楚“二类精神药品”与“毒品”的关联。

更重要的是,她出售的是治疗剩余药品,而非通过非法渠道收购后转卖,缺乏牟利型毒品犯罪的典型特征。

另外,从交易细节来看,虽然买家董某提及药品“有瘾”,但马琳琳因“精神状况不佳未在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她理解了“有瘾”背后的非法用途指向。

对比最高检指导案例中的情形——有的卖家17天内向同一买家贩卖16次,远超正常用药需求;有的通过匿名寄递、现金交易规避监管 ——马琳琳仅交易2次,共计35片,数量未超出合理用药范围,且通过公开快递邮寄,没有任何规避监管的行为。

这些细节足以说明,她的行为更符合“处理闲置药品”,而非“贩卖毒品”。

检察院应该是基于这几个关键点,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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