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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企业称投资八个亿在贵州茅台镇建废水处理厂,遭强行接管,当地成立专班调查,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图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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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感觉这里头肯定没那么简单。

目前公开报道中只有企业的一面之词,事件全貌还得等子弹再飞一会儿。

如果单看企业方的说法,那这哪是违约解除合同,这妥妥属于明抢了……

以下是公开报道中的一些说法(不保真)⬇️

2017年,仁怀市政府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布招标公告,计划建设一座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白酒废水处理厂。

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唐显策)参与竞标,最终与另一家国企组成联合投标体成功中标,与仁怀市原环保局签订PPP项目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融资与建设,获得30年特许经营权,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整个项目总造价达8.2亿元,其中仁怀市水投集团仅投资2000万元,重庆泰克独自承担了7亿元以上的投资与融资,占项目公司86%的股份 。

历经四年建设,2021年1月项目投入试运行,2022年5月24日顺利通过环保验收,正式具备运营条件。

按照唐显策的测算,项目每年营收可达3亿多元,纯利润近千万元,原本是一笔稳赚不赔的长期投资。

但验收通过仅17天后,项目就被强制接管了。

2022年6月10日上午,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工作人员突然进入厂区,将员工集中后宣读《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员工两小时内撤离。

图源网络,侵删

接管方随后将项目交由北京一家环保公司运营至今,而重庆泰克分文未得运营收益。

事发后,重庆泰克立即复函驳斥,认为该行为涉嫌犯罪。

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重庆泰克存在“未按期完工、安全事故拒不整改”等5项重大违约情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

但这个案件的发展却有些“离奇”。

2023年4月遵义中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驳回起诉。

贵州高院裁定指令审理后,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却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2024年1月法院按撤诉处理 。

也就是说,这个合同解除并未得到司法程序上的认可。

但据报道⬇️

三年多来,重庆泰克既无法进入厂区,也未收到任何补偿,反而要面对银行催贷、供货商追款、员工讨薪等多重压力。
公司从200多人缩减至30余人,收到的法院传票摞起近一米高,曾经年营收3亿的企业濒临破产。
唐显策的头发在三年间全白,多次因抑郁失眠就医,而当地政府承诺的“提前回购、合理赔偿”始终停留在口头,未出台任何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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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公开报道信息来看,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的核心动作是凭单方通知书解除合同,并且仅单方通知后就强行接管,如果不是有Zf力量参与,只是企业之间合作的话,是很难做到的吧。

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签订的PPP合同已明确设置了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

唐显策指出,合同约定若一方存在违约,未违约方应先通知整改,并给予90日宽限期,仍未补救方可终止合同。

而工业局在送达解除通知前,未进行任何事先沟通,更未给予整改机会,直接跳过了全部约定程序 。

更关键的是,工业局援引的合同第19.6条第3项明确要求,即便因“公共利益”单方终止合同,也必须“给予足额补偿后”方可实施,而据唐显策披露,重庆泰克至今未收到分文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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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这种仅凭单方通知强制解除合同并接管的行为就有点过于霸道了。

从法律规定来看,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则列举了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如报道属实,对照上述法条规定可见,工业局的解除行为存在双重违法:

一方面,未履行催告义务即单方解约,违反了“合理期限催告”的法定前置程序;

另一方面,其主张的“重大违约”缺乏司法确认,且在起诉后主动撤诉,相当于放弃了对“违约事实”的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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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合同层面,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工业局的“强行接管”行为本身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更加应当审慎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仁怀市相关部门曾辩称,接管是因企业“未整改安全隐患,影响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但据企业方辩称:

一方面,重庆泰克提供的运营记录显示,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从未超标,环保验收结论已直接否定了“环境隐患”说法;

另一方面,即便存在环境问题,行政机关可采取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等法定措施,而非直接剥夺企业的经营权。

虽然接管并非典型行政处罚,但作为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理应参照适用程序正当原则。

而本案中,据报道,工业局的接管堪称“闪电战”:事前未告知任何理由,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未组织听证,当天宣读通知当天驱逐员工,完全剥夺了企业的程序参与权。

即便如接管方所称“在司法部门见证下移交”,但司法见证不能替代法定程序——正如法院最终按撤诉处理所暗示的,这种“见证”无法为违法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背书。

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是PPP合同,但PPP合同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不能成为政府任性解约的“万能钥匙”。

双方合同第19.6条第3项允许政府为公共利益终止合同,但附加了“足额补偿”的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即即便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应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仁怀市真在未支付分文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接管,显然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违背了民商事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但奇怪的一点是,这么多年了,重庆泰克为啥不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是否另有隐情呢?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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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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