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很多人都有一种二极管思维,认为 “言论自由” 就应当是 “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
这种思维方式还反映到了另一个刚过去不久的、更直观的例子:
那就是他们同样认为:疫情期间 “自愿居家隔离” 是假的、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把自己封在家里不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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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的观念中,“自愿居家隔离” 的定义就只能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因为想居家隔离而居家隔离。
如果这种 “居家隔离” 的原因是 “我因为不想被感染而居家隔离”,那就不能叫 “自愿居家隔离”。
同理,他们认为,“能被法律限制的自由也不能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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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言论自由” 这一点,《宪法》也有明文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恰恰是这一条赋予了政府管理类似于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等自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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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如果你仅仅只是 “私下里和朋友沟通”,比如你在楼下饭店吃饭时和朋友吹牛逼,那么由于在这种场景下,你行使 “言论自由” 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侵害概率极小,因此这种场景下,法律对你的限制也极小。
换句话说,那些会让你在社交平台被删帖、被封号的言论,如果你在这种场景下说出口,政府几乎是不会对此做任何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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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于现代网络极快的传播性,一旦你在网络上发表任何意见,那么这种意见会随着网络传播给你自己都无法预计的众多人群,因此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很显然要比线下发表言论的管理要严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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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 “罪刑相适应” 的基本原则,“在网上发表言论” 的 “入罪门槛” 要比线下低得多,但是处罚也低得多。(此处仅仅借用该术语,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于犯罪)。
打个比方:
你在线下游行示威,要达到 “违法认定” 的门槛要比 “线上口嗨被认定违法” 的门槛高。
即线下游行示威要你非常作死才会被认定,而线上口嗨随便说俩脏字就可能会被认定违法。
但是线下游行示威一旦被认定违法,其处罚会更严厉,一般是拘留起步。
而线上口嗨一旦被认定违法,其处罚则轻很多,一般是删帖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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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管理体制是 “管理平台为主”。
这种方法高效,因为无需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对每个人分别管理。
但是其实本质上算是 “打法律的擦边球”。
因为 “社交平台” 在法律上没有 “被授予社会管理职能” 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很明显,社交平台并不符合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这一要求。
因此当前的做法不可能是依据这一点 “授权平台对用户进行行政处罚”。
而网信部门等管理机构大概率是认定:
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帖,是基于 “用户协议” 的、平等的民事行为。
换句话说,网信部门管理的不是 “用户言论”,而是 “平台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