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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农妇辱骂女法官一事,杨宝花一家是否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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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在临沂,生活在此十五年了,有些事见怪不怪。我不是杨宝花的同村人,关于杨宝花辱骂法官被法院重罚一事,根据目前的已知信息,为大家略约整理如下。

1.事情起因:还建房纠纷。

杨宝花丈夫是王永来,其所在的中洪湖村因旧房拆迁补偿,王永来、王永强兄弟俩共同分得其母亲的一个安置房名额,商定由王永来一家参与分房。村委给出的规则是按照当初的拆迁腾空顺序来确定分房次序,彼时书面通知王永来分房次序是四号,而另一村民孙运省是八号,二人后都被划分到某楼房同一单元。


然而,此后村委张榜通知,须到指定日期前到村委交付相关房款24万,才能进而获得房屋,否则过时不侯,视为放弃。而王永来一家,按照杨宝花的说法,始终不知道有张榜通知这回事,也一直没收到村委的直接通知,结果就被错过、被除名了,“再去交钱村委不收了”,本应属于他们家的这间房子,被分给了孙运省。杨宝花一家不甘心,于是直接住进了那间房子。孙运省交了钱后,却发现房子被杨宝花一家占据着。杨宝花拒绝搬出,于是出现了住房纠纷。村委和相关部门均认定杨宝花一家应该让出房子,杨宝花拒绝搬出,谁说都不管用,就算派出所法院也拿她没辙,此事还一度上了山东电视台。最终孙运省夫妇一怒之下,与杨宝花夫妇发生暴力冲突,王永来被孙运省用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纠纷成了刑事案件,最终诉至临沂经开区法院

杨宝花母女在争议房内对电视台记者诉苦

需要指出的是,杨宝花一家,是否真的没有收到村委直接同知、也对张榜公示毫不知情,从而错失分房机会,目前只是其一面之词,是否属实,尚无法确定。

按说,现在通讯便捷,基层工作的常规操作,如果有所重要通知,不仅要张榜公示,还要通知到户,如果杨宝花所说属实,村委就是工作有所不到位,应该为其另作安置。

2.据媒体报道,杨宝花曾多次非法干扰刑事伤害案的诉讼。

据澎湃新闻报道,杨宝花在“孙运省伤害王永来”一案审理过程中,屡次用辱骂、威胁、到法院撒泼等方式,干扰刑事诉讼审理,施压法院工作,试图让孙运省得到重判,并要求判获巨额赔偿。这些情节,目前主要是来自澎湃新闻的采访报道,至于是否属实,严重情况达到什么程度,目前尚无法确定。

3.杨宝花领判决书时大闹法院辱骂法官,因此被拘押,法院随后给出两份处罚通知“拘留十五天”“罚款十万元”,并写明三日申诉期。

杨宝花2024年6月4日与丈夫王永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领伤害案判决通知书,王永来为此案原告,根据判决书,孙运省判刑三个月,并赔偿王永来医疗费,并无其它额外赔偿,依据是王永来一家有错在先,孙运省是厮打过程中打伤王永来,并非蓄意谋害。按理说,该判决并无不当,但杨宝花作为原告配偶,对判决结果大为不满,于是在法院对审判法官于祥丽(不是于焕琴)长时间指名道姓辱骂撒泼,污言秽语不堪入耳,时间长度近两小时,在法警反复劝阻无效后,杨宝花被强行架到羁押室控制起来。

三天后,临沂经开区法院给杨宝花两纸通知,一份是“拘留十五天”,一份是“罚款十万元”,二者并罚。然而,两则处罚通知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一款,原文实际上是“拘留十五天以下,或者罚款1000元以下”。

4.杨宝花超期申诉无效,事件上了热搜,举国哗然,临沂中院火速处理:罚款十万退回,拘留十五天不变。

杨宝花被拘留后,并没有“在三天之内申请复议”,直至其女儿东借西凑缴纳罚款十万后被释放,继而才到临沂中院申诉,但被以“超过三天”为由拒绝。随后就发生了事件传播到网络,引起全国热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杨宝花在面对媒体陈述“冤屈”时,刻意模糊弱化了自己严重而恶劣的违法行为,虽然承认态度不好、情绪激动,但坚称“绝对没有辱骂法官”,仅仅是说了一句“谁那么判谁就没良心”,就被拘留十五天,还罚款十万。

事情发生后,举国哗然,而法官于焕琴更是被误认为是当事法官,遭到各种网暴。当然,于焕琴是经开区法院的主管领导,“拘留十五天外加罚款十万”这样的重大判罚,也绝不是一个涉事法官于祥丽所能开出的,是整个法院的主管们开会协商决定,如果说判罚荒唐、严重失当,那么整个法院的主管领导一概脱不了干系。

此案导致舆论排山倒海,临沂中院也不管是不是“申诉超期”了,火速调查处理,经开区法院随后蓝底白字通告: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退回十万罚款和利息,对杨宝花道歉,追责有关责任人。但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依旧维持。

5.个人对杨宝花辱骂法官一事如何判罚的一点粗浅看法。以下仅仅是个人浅薄之见,并不专业,也希望能看到专业的人士予以专业见解。

首先清楚一点,“孙运省伤害王永来”一案,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不是专门的民事案件。处罚通知书援引的《刑事诉讼法》法律条例没有错,然而没有详明所针对的具体哪件事实情节,因为该条例强调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审理过程中。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一款,杨宝花如果确实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屡次非法干扰司法工作,可以予以“拘留十五天以下”或“罚款1000元以下”,二选一。而对于2024年6月4日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在法院领取判决书时,针对杨宝花的辱骂撒泼行为,应该首先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中的“寻衅滋事”,并由法院移交派出所处理。

其三,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第111条第四款),确实有“拘留加罚款”一说,该条例对个人的处罚正是“拘留十五天以内,并罚款十万以下”,但是,即被放在民事诉讼案的情境下,杨宝花的干扰行为似乎也远远达不到顶格程度。更何况,“孙运省伤害王永来”一案本身是以刑事为主案,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条例。

综上所述,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的违法行径,无论如何属于处罚失当,与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均不相符,实在是有失专业、有伤公正、有损公信,让人无法相信法院为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例来判罚刑事诉讼法情节,而且还是顶格处罚,最关键的是,司法判罚援引的法律条文实际内容,完全与判罚内容脱节,属于把《民诉法》和《刑诉法》“张冠李戴”,如此“荒唐行为”“大胆操作”,这恐怕不是“工作失误”能解释了的,实在难脱“枉法滥权”“公职霸凌”的嫌疑。

平心而论,根据杨宝花在前案审理过程中的干扰行为,足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对其采取拘留或罚款了,但法院直至审判结束,并没有对杨宝花采取措施。而在审判已经结束后,杨宝花陪同丈夫王永来到法院领判决书时,又在法院长时间辱骂撒泼,若是仅论此情节,确实足以“拘留加罚款”,但发生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据不能是《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这些,而是首先应该考虑按照《治安管理条例》中的“寻衅滋事”情形,并由法院转交派出所处理,比如针对2024年6月4日杨宝花领判决书时辱骂法官的恶劣行为,完全可以“5-10日拘留,并且罚款1000元以下”。所以,若果综合考虑杨宝花在“孙运省伤害王永来”一案审理过程中和审理完毕后的所有不端行为,如果合并处罚,予以“拘留十五天,同时罚款1000元”也未尝不可。

另外,国内并不是没有过因为干扰民事审判“拘留十五天,外加罚十万”的先例。但还是回到案件本身,杨宝花法闹来闹去的“孙运省伤害王永来”一案,主案是刑事不是民事,临沂经开区法院用《民事诉讼法》对准了刑事案件的原告方王永来之妻杨宝花,而且还是发生在案件已经审理完成后的判决书传达环节,这到底是真的不专业,还是“得(dei)为滴”?!

注:“得(dei)为滴”,临沂本地方言,正版是“特为的”,即“特意而为的”。

5.事件警示:

其一,处罚决定书,一定要详准、完整、全面、真实的附清所依据的事实情节,和相关判罚条例的原文内容及其法定适用前提。不允许处罚方利用模糊不清和我懂你不懂来搞操作空间,同时也能让被罚方心服口服,造谣兹止。

其二,吃瓜群众切不可偏信偏听,轻信轻听,没有铁证的事情,不要一口咬定、轻易认定,更不能肆意网暴。须知:事件常有大反转,争讼不无罗生门,造谣每出险恶辈,盲从尽是吃瓜人。

道隐无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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