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一个烧饼,警察直接决定枪毙……小偷是否无辜?
现在开始拿杨宝花一家是否无辜来替涉嫌滥用职权的法官洗地?因为杨宝花并非无辜,所以违法处罚情有可原?
问题的核心,并不是杨宝花一家是否无辜,而在于法院这个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是依法处罚!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抛开刑诉法第199条是否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这个问题不谈,刑诉法规定罚款金额是一千元以下,当地法院罚款是十万元,是法律规定标准的100倍,这可是法院自己出的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谁给的权力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罚款?还是说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院可以自己决定罚款金额?
其次,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99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既然法条明确是“或者”,那么就是明确两种处罚二选一。
而当地法院是罚款加拘留,一样不落!
难不成当地法院有自己的刑诉法?
问题的核心,是法院及法官,作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公然藐视法律,违法处罚,这已经是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了。
要不,就是法官不懂法?需要对法官先进行普法教育?嗯,不懂法的法官却在堂而皇之地审理案件……这有点幽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