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据说是苹果公关部门推动的。
我要是苹果相关部门负责人我也得花钱封了这孙子,如果让消费者发现苹果的用户就是户子这X样和他的粉丝他嘴里描述的这X样,那苹果的损失会是以亿美元计的。
我以前是苹果忠实用户,18年为了支持华为换华为了,如果我现在还是苹果用户,看了户子最近的言论我铁不用苹果了,这不是掉价吗?
我媳妇一直是苹果的忠实用户,我换华为她没换是因为她的游戏换安卓机就没法用老号玩了(IOS和安卓不互通)。如果我给她看了户子相关视频,以我对媳妇的了解,她下个手机必然会换品牌。
各大社交平台是有花钱上热搜/撤热搜/删评论/封禁某ID的服务的。这是人家的重要业务,该业务是合法的,而且关键是你注册的时候平台的用户协议都写明白了。
非要讨论言论自由,让户子在网络上活跃这么久没有任何事,这就是我国言论自由的体现。
至于互联网时代社交平台删帖删评封禁是否侵犯了言论自由,这是个严肃的学术问题。之前的法律法规制定时并没有互联网社交平台,因此在法律上对这块儿基本上规定不多,我能找到的只有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这一条对网络言论自由规定相当模糊,几乎没有提及,只能说捎带提及。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得情节严重。怎么界定情节严重呢?
封户子肯定不算情节严重,反倒是户子之前很多视频符合规定里的“虚假信息”“歧视”“侵害他人名誉”,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
至于评价户子,这人和其言论不配让我评论价,这也是我在知乎从来没提及过他的原因。今天破个例评价一下:知识储备太少,逻辑能力低下,摸不到实事求是的边,基本上生产的都是粪便。但粪便和蛆虫是会在粪坑里抱团的,因此有些支持者不奇怪。
在我国,愚蠢不违法,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道德低下这种坏也不违法。我比较倾向于相信他被处理就是苹果公司花钱公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