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焕琴同志作为本案审判长,法庭秩序罚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因为去执行大厅说判决没良心就把人拘留十五天当然荒谬,但我们这个时代早已对荒谬习以为常了。
只有对“拘留或者罚款”的条文,即择一的罚则搞出又拘又罚,以及罚款额度超过法定上限一百倍,化一千为十万两个问题,是完全没法硬解释进法律框架内的,那么这部分如果留痕且坚持不纠错,事后是可以而且大概率真的吃纠违建议甚至处分的,所以上级要把这两个大窟窿填上。
直白的说,它修改处罚决定的动机是避免受到上级处罚,不是要修正错误决定。死保荒谬的拘留决定,无非是让主要负责同志失去舆论生命,但如果让一个女同志仅仅因为在法定权限内滥用职权就受到干预,那主要负责同志可能失去的就是别的生命了,撤销女同志做出的形式上合法的拘留决定是违背妇女意志,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