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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撤销了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难道对她的拘留处罚决定是对的吗?干嘛不同时撤销?

九重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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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部到律协,都在禁止律师炒作案件,哪个律师把敏感案件放网上谈话都是少不了的,严重点追责甚至追刑责都有。

告诉你不能用舆论绑架司法,不能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要相信司法相信政府相信国家。

我这个人特别听话,我敢说从做律师开始,从来没有炒作甚至发布过案子,朋友圈骂两句都仅自己可见,当天晚上就觉得不妥偷偷删了。

不是因为善,而是因为怕,

最后成功引起重视,还是无人关注,我的处罚都是少不了的,最次也是被写上小本重点关注。

那回到撤回罚款处罚这个案子,假设,没有舆论发酵,法院他自己会认错吗?

有的错可以认,有的错可是不敢认的。

拘留拘错了就是不敢认的。

罚款错了退回去就行,人身自由多关一天都是无法回转的,都要国家赔偿,都要承担国家赔偿引起的后果,这个后果是要命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国家现在出现的一个怪现状:无罪判决率低。

因为审前羁押,如果判无罪,那审前羁押有一天算一天就算国家赔偿,都要追责的。

所以如果到了法院发现一个被羁押的人可能要判处无罪,这是很尴尬的事情,最后索性怎么都判个缓刑,或者定罪免处。

把你本来无罪的身份,变成“我给你个面子,不让你坐牢了”。

而行政拘留亦然,甚至更甚。

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不停止行政拘留的执行,也就是说“有事看守所里说吧,先关着出来再复议”。

那你关完了15天出来,你还去复议?还去行政诉讼?你还觉得你能给自己行政处罚打没?打没的后果是啥?你还真想让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公检法给你国家赔偿?

这个案子看一下,肯定内部关门讨论过,甚至问过律师意见。

罚款10万绝对的没有依据,你不认错不行,而且认错的代价无非罚酒三杯,把钱退回去。

但拘留,我一句“自由裁量权范围”,走到哪里都不怕。你别跟我说什么比例原则,什么相适应,什么首违不罚。

我没直接说你寻衅滋事刑事处罚你你就偷着乐吧。

法律规定我能拘,我拘你,走到哪里我都不怕。

《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后,有的老律师就提出来,这是一部恶法。

我那个时候就奇怪,《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普通人因错误被国家机关追诉和处罚获得赔偿的标准和权力,为什么是恶法?

后来做律师时间久了就明白了:

在现行机制下,对一个机关的处罚后果越重,他就越不会承认自己有错。

如果涉及的人和部门更多,他们非但不会互相监督,只会手拉着手共同进退。

这个叫“司法案件中体现政治效果统一”

前两天《以法之名》不是挺火吗?

最高检不是侦查厅吗?

如果老太这都算值得行政拘留罚款10万,

这法官不得高低算个滥用职权?

那个硬刚全世界的检察官呢?哪呢?那么大的一条违法犯罪线索,认错就完了?

10万罚款这种错误,你一个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司法审判这么多年的法官,貌似还有职务,

你跟我说这是故意还是不小心的?

雷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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