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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临沂罚款农妇10万元事件已撤销?

夏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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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通报有2个问题,第一个是连该处罚决定的错误之处都没有说全面,不知道是故意为之,还是真没弄清楚;第二个是没有对拘留农妇问题进行回应,直接默认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部分是正确的,意思拘了白拘,没有任何代价。

先说第一个问题,当时援引的处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然而作出处罚决定者都没有仔细看过该法条,就这条而言,根本不需要具有任何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都能轻松看懂,是字面意思非常清晰的法律条文。(相关法条附在全文末尾)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罚款最高数额就是1000元,而非10万元,且15日以下拘留和罚款措施二者不能并处,只能择其一,情况通报只回应了不能并处的错误,却没有回应数额问题的错误,原错误决定整整将法定最高处罚数额放大了100倍。

另外,更为致命的一点是处罚的大前提可能都是错的,压根不能根据这一条给予处罚。

因为,这个农妇根本没有破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秩序,这个判决结果已经下达,连这一条适用的大前提都不对,这条的大前提是在“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而实际情况完全就不符合这一点,也就是引用这一条进行处罚的根基都给掘了。

再说第二个问题,通报完全没有对农妇被拘留15日的事情进行任何回应,默认是正确的。如前所述,这一条适用的大前提都是错误的,不仅罚款不能罚,拘留一样不能拘,因为处罚于法无据。

为什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回应呢,答案是很简单的,因为一旦错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详见《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司法拘留适用错误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一旦申请国赔这个错误就大了,没有愿意承担这么重的责任。因此,索性就不提这件事情,装作没看见。

2025年申请国家赔偿的标准为475.52元/日,15天也就是,475.52×15=7132.8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能被认定为属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警告制止即可,结合报道中的内容,这个农妇的行为可能压根就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需要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这是比例原则的应有之义,况且,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当事人及其家属做的不是太过分、太出格,就不应该进行处罚,若不对这类发牢骚的行为进行一定容忍,只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愈加不满,催生出更多的“党老汉”。因此,你就算认为适用的大前提没问题,也要就拘留的必要性、适当性进行充分回应。

所谓的“自由裁量权”,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这种明显超越法律的处罚已经不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了,而是严重违法行为,为了一己私利,进行泄愤,就让被害人家属倒在“秋风里”,自己则沐浴在了“春风里”。

个人推测作出错误处罚决定者的逻辑是这样的:一是看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农妇是对赔偿数额的民事部分不满,她以为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司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8条的这两条规定二者一结合起来,处罚情境不必像《刑事诉讼法》一样限于庭审当中,只要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行为都可以处罚,罚款的上限是10万元,拘留的上限是15日,二者可以并处,很像作出错误处罚的所谓“依据”,基本上是完美吻合。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说到底还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虽然民事诉讼部分适用的是民事法律,但是刑是主物,民是附带物,应以主物适用的“妨害司法惩戒措施”为准,即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司法的惩戒措施,在一顿缝合之下,这个处罚决定作出的非常拧巴,程序上要求法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但是内容上却实质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后造成了猪头蛇尾的畸形产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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