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成功入狱的主要原因是苏家请到了个好律师。
这个律师采取的策略很高明,先提民事诉讼,再提刑事控告,报过案的都知道,实践中想启动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案是非常困难的,很大概率是被告知系民事纠纷(让你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苏家人一开始也是尝试进行报案,但是最后收获了不予立案的结果。
而先民后刑,以民促刑就不一样了,这个生效的民事判决是为后续提起刑事控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为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来说是不要额外提供证明的,这回再去刑事控告,警方看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就会承认文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不需要你再提供额外证据进行证明了,也就知道这回证据差不多齐全了,可以立案往下推进了,只要立上案,往后的就都好说了,立案是最关键的一步,也是最困难的一步。这样一来,苏家人既要回了钱,又促使翟欣欣承担刑责目的的达成。

遇到类似事件的当事人可以遵循这个逻辑,先民后刑,请个好律师,让这些骗婚的不但把吃进去的财产吐出来,还要坐牢。
从前年3月底的民事判决可以大致看出翟欣欣敲诈勒索的数额,当然,民事上的金额未必可以和刑事上认定的金额直接划等号,但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同一个胁迫行为,民法和刑法上各有相应的评价体系,民法上对应的是撤销返还,刑法上对应的是敲诈勒索——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1日的刑事开庭审理,翟欣欣当庭认罪认罚,检方提出10年6个月到12年的量刑建议,最后12年,算是在法定范围内顶格处理了,可以说是大快人心。
前年的民事判决书强调:
一、受到翟欣欣胁迫的赠与、承诺均可撤销
“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受胁迫情况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以及“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订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这两条都是苏享茂在受胁迫情况下做出的承诺,故可撤销,据此,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660万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翟欣欣的违法逼迫行为致使赠与人苏享茂死亡,苏享茂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翟欣欣返还财产。
“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同时法院认为翟欣欣是逼死苏享茂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合同法》193条的规定,受赠人翟欣欣的各种逼迫行为是促使赠与人苏享茂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赠与人苏享茂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事发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故适用原《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附: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认定核心是:1.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2.翟欣欣索要的财产系苏享茂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3.翟欣欣索取财产的行为于法无据,没有民事上的正当事由,是通过威胁、敲诈手段获取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苏享茂的遗言中,其已经明确表示其之所以选择自杀,是因为翟欣欣以其逃税行为以及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相威胁,他的赠予、承诺都是在翟欣欣的威胁之下作出的。
不说别的,根据《刑法》和《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的规定,光翟欣欣那660万都轻松突破了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了,轻松十年以上,更别说还涉及到房子这些了,最终确定的数额远不止660万。
翟欣欣的这种逼死老公、骗婚勒索挣钱的行为理应受到《刑法》严惩,这也算是为那些想通过骗婚勒索牟取财物的后来者打个样。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报道:
苏享茂与翟欣欣是网络相亲平台认识的,二人6月7日结婚,7月18日离婚,婚姻仅仅维持了42天。40多天,苏享茂共花费了1300万元,平均每天为翟欣欣支付30多万。
前妻翟欣欣通过以下两点要挟自己:
1、以举报苏享茂个人漏税行为相要挟。
2、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翟欣欣舅舅刘某某在公安局工作。
翟某某用这两点威胁苏享茂,称要让其产品下架、倾家荡产,并且索要1000万、三亚的房子。
聊天截图显示,翟欣欣要求苏享茂给自己1000万“精神损失赔偿费”和三亚的房子,不然就走“正规渠道”。
但由于苏享茂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翟欣欣要求他先将660万汇款给自己,剩下的打成欠条,之后可以协议离婚。

苏享茂被她折磨的精神失常了都……

翟欣欣与苏享茂的通话中,翟欣欣叫嚣道“你说你被我害死,你死啊,你死啊,你咋还活着呢?”听她那嚣张的口气就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这回好了,她只能跑监狱里“嚣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