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明显的程序问题: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被害人自杀虽然与此有关,但并不包含在本罪的处罚里面,本罪的罪状和司法解释关于“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中,也都没有提及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情况。
除非适用的是“特别严重情节”里面的兜底条款“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但从报道内容来看,本案是以“数额特别巨大”来判处十年以上的。
那么,本案实际上只审理“财产被勒索”部分的犯罪事实,按刑诉法及其解释中关于刑附民部分的规定,“财产被勒索”的被害人或家属是不能提起刑附民的,而“因勒索而自杀”的被害人或家属,正常来说也没有提起刑附民的法律依据。
举个例子,比如甲同时把乙、丙打伤,但乙受轻伤,丙受轻微伤,那这时候,“犯罪事实”只限“乙受轻伤”,乙当然可以在甲的故意伤害罪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丙是否能在甲所犯的故意伤害罪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存在争议了。
当然,我个人的学术观点,是认为只要损害结果与该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因果关系),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差不多二十年前的硕士论文里面就提了这个观点,而至今法律也仍然没有什么明显变化。
我并不反对这个案件的处理,但这个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而实务中,还有许多没诉诸舆论的受害者无法以同样途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刑附民的相关法律规定一直没有完善,这样按舆论分配欺软怕硬的结果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
此外,另外一个问题是,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其他导致人身伤亡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两金一费,仅支持最直接的物质损失,即丧葬费和医疗费。
这个问题也已经被骂了十几年了,一直不改。不改的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问题”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就是这个文件的签发人一直非要坚决地阻止在刑附民里面支持两金一费,这情况在2018年刑诉法修订后本来有望改变的,但2021年最高院出台刑诉法解释的时候,又把这苗头掐断了。
所以这个案件,最后对被害人一方也只支持了“因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我也不明白为什么被害人家属非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方只是希望参与庭审、在刑事案件中发表观点,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即可;如果想要获得足额的民事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比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合适。
附《刑事诉讼法》:
第101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