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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女教师因在微信群传播不实信息,造谣另一女教师卖淫被行拘,案件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杨宁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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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说白了还是造黄谣呀,

只是这个老师认为我只是在这个小群体里面说了这个捕风捉影的事情,你们不应该处罚我。

但是这个造黄谣毕竟是造黄谣,后来也传播出去了,那么就应该受到一些惩罚。

只是这个特殊一点是女同志对于女同志的。

就是女老师对另外一个女老师的恶意,然后捏造了这个幼儿园并进行传播,这种行为肯定是要受到处罚的。

就是女老师,然后传播了这个不实的消息,然后给她的闺蜜说了说,然后她的闺蜜可能又造成了一些更大范围的传播,导致了行政拘留。

第一,要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要再进行这种谣言的传播,否则轻了的话就是这个行政拘留,重的话就是这个侮辱还有诽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例如,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个,即使他对于这个事儿申请复议,我觉得给他在扭转过来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因为这个拘留都已经实行过了。

澎湃新闻了解到,在此事件中,群里林女士的另外两名闺蜜,一人是在培训机构教音乐,未被实施拘留,一人在天台当地也是一位编制内教师,被行政拘留2日。另有一名与林女士私下微信聊天谈论此事的老师,被行政拘留4日,但因有孕在身,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方认为林女士的违法事实主要为将不实信息发布在两个微信群,且又将信息私发给个人,“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施某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李女士认为,该不实信息扩散的责任不应由她本人承担,她本人也从未制造或者散布,也未在公开场合或者微信大群发言,“只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跟闺蜜之间的日常聊天,普通人都会去做的事”,警方将其影响简单粗暴地归责于她,显然是不公平的。

王理威W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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