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核心的问题是,这个法官根本不懂法。
完全靠百度,现场搜,直接用,脑子都不过一下。
她这个处罚,只能是,复制了第1个网页的法条序号,又复制了第2个网页的法条内容。
然后脑子根本没转,完全没有意识到,第1个网页的法条序号,跟第2个网页的法条内容,并不适用于同一个情况,就给组合在一起了。(后边会详细解释组合过程)

而且是公检法,全都不懂法,这么离谱的错,整个处理流程,会涉及公安,拘留所,法院,再加上收罚款的过程,会经历5-10个各种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人发现异常,
这种法条引用错误,拘留“或”罚款,就硬生生搞成了,拘留“和”罚款,并且,法定最高值100倍的罚款,就硬生生真的执行了,
就好比厨师做饭,放了100倍的盐,
保洁扫厕所,用了100倍的洁厕灵,
司机开车,超速100倍,
财务转账,给了100倍的货款,
网店买衣服,收到100件同款,
唉,整个过程,没人发现!就真的这么干了!
这法官,真的,完全是法盲,
这是滥用职权,这是打击报复,这完全是彻底失去理智的情绪输出,
是个人都知道,骂人几句罚10万,拘留15天,肯定不对劲,
它,意识不到,
贵院的司法秩序,真的脆弱到了一个农妇大声抱怨几句就被破坏了么?
让我来告诉你们一下这份处罚是怎么出来的。
法官被“骂”了,心情很不好。
回到办公室。
气的直跺脚脚,
打开百度。搜索。
法官被骂了,应该怎么处理,
因为它是个刑事法官,知道这是个刑事案件。所以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找到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它心想,上限拘留15天,或者,罚款1000以下。
这这这,难解心头之恨!
我堂堂一个法官,被一个农妇骂了,罚这么轻?!
于是它又打开百度或者ai,在新的网页,继续搜索。
法院能做的最高罚款多少?最多拘留多久?

然后她找到。
(以下为另外一部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官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唉,最多能罚10万。
唉,最多能拘留15天。
我一个法官他敢骂我,干她丫的!
我可真是太聪明了。就这么干。
让你骂我,全都按上限来。
(已经完全失去理智,正常的话,这种行为就算要处罚,这情节怎么可能按上限处理?!)
好,那罚款10万,拘留15天。
法条依据,打开第1个网页,复制,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粘贴到文书里边。
处罚内容,打开第2个网页,复制,罚款10万,拘留15天,再粘贴到文书里面。
打印,盖公章,发出去。
但是它没注意到,他第2次搜索的时候没有限制在刑事诉讼法当中。
他第2次搜索所找到的罚款10万,拘留15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对民诉法114条内容的处罚。
所以就搞出了,
依据,刑诉法第199条,
作出,民诉法118条所规定的上限,对应的处罚内容。
综上,本质就是一个ctrl c和ctrl v的错误。
完全暴露了,这个法官根本不懂法,只能靠搜索引擎,
然后搜索引擎还用不明白,复制粘贴都搞错了法条序号跟法条内容,
根本没有想到,法条的内容跟法条的序号并不都适用于本次事件。
==================================
从判决结果的角度看,从这份处罚书的角度看,
这名法官是在鼓励这个农妇别骂她,应该用铁锤锤她。
这一名农妇一年的收入就算按3万计算。
就算咱们算上农妇服刑期间的收入损失,算上赔给法官的,“锤她的费用”。
10万块钱,够锤这个法官锤到轻伤二级,足足够锤三次。
远比骂这个法官一次合算太多太多了。
相比骂这个法官,用铁锤锤法官,性价比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