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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王少云被美国通缉悬赏1500万美金?

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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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应该要在这事上走依法治国的路子.


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即使受害者因隐私保护需求未主动报案,公诉机关仍可依法发起公诉,并通过多层次法律机制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受害者信息的平衡。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悬赏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行踪轨迹、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 50 条以上,或其他信息 5000 条以上,即构成 “情节严重”,可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可判处 3-7 年有期徒刑.

2:悬赏行为涉及策反、情报收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可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或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极端组织通过悬赏获取公民信息,属于 “非法收集” 行为,网信部门可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15 日拘留.


所以,未经中国政府允许,私自悬赏中国公民会触发以上法律.基于严重程度来判.


那美国在华大使馆是否在悬赏中国公民上,具有外交豁免权呢?

答案是:不具备外交豁免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核心限制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3 条,使馆职务限于代表派遣国、保护本国利益、与接受国交涉等国际法认可的职能。悬赏中国公民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诱惑获取情报或实施 “长臂管辖”,属于《公约》第 41 条明确禁止的 “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1. 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细化规定
    中国《条例》第 14 条明确,外交代表仅对 “执行公务的行为” 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部网站。美国大使馆的悬赏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使其无法主张豁免:
  • 行为主体的官方性:悬赏通过使馆官方微博发布,属于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 行为目的的非法性:悬赏内容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干涉中国内政(违反《反外国制裁法》),已构成《刑法》第 8 条 “保护原则” 下的境外危害行为;
  • 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或国家安全风险,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第 3 条对 “恐怖活动支持行为” 的定义。

整个合规流程,应该是先由外交部发表追责声明,同时政府要召见美国大使!要求其撤回,并且道歉,赔偿.

如果美方拒不执行该方案.则转由公诉机关立案调查,并在核实案件后决定起诉.

然后法院可以按照法律,允许被害人不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说实话,这属于瞌睡来了送枕头.该案件如果美方拒绝执行,最后递交司法机关,将是我国一次司法的巨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司法可以在外部加害的前提下,依旧保障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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