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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小便门」相关纠纷案一审宣判,涉案者父母赔偿 220 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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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也是一个非常有震撼性的判决。

首先是熊孩子不要乱逞能,其次就是熊孩子的家长也要对孩子加强管理。

不过这都十七八岁,也不能说是熊孩子吧,这个正常人的十七八岁,他这个三观基本上就已经成型了。

但这件事对于海底捞的打击还是挺大的,当时发现了这个事之后,有很多客人都就觉得对海底捞产生了一个负面评价,对商誉的打击特别大。

第一个,消费者和商家没有去原谅他们。

这个不仅影响了商誉,对于消费者的心理影响也是很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个,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先由自己有财产的承担,没有的话还是家长承担一个主要责任,所以家长还是要看好教育好自己家的小孩。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9月12日,该院对原告四川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某餐饮公司)与被告唐某、吴某及唐某父母、吴某父母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及其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唐某、吴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

王理威W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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