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说明了月嫂产妇服务这种行业很多时候都是鱼龙混杂的,他们提供的这个服务水平也很一言难尽。
有的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专业的服务只是说公司略微培训就上岗了,这种保姆或者月嫂给客户造成麻烦还是挺常见的。
这个条款肯定是不合法的,有点儿像是类似于那种免责条款。
这种提前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肯定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
至于说这种约定呢,由一个人来承担责任,跟平台无关的,之前虽然也有,但是那种一般出现在网约车平台那种。
因为车平台它可能提供的是一种撮合一类的业务,然后司机和乘客跟平台没有其他的关系,一般来说承担责任也是让司机承担,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的。
但是这个保姆看样子和这个公司的关系还是挺密切的,你这样来看,公司想把自己摘出去就不合适。
记者注意到,刘先生提供的收费票据背后,印着一份《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服务项目以及责任条款,约定了各种伤害事件下,责任分别由客户或者护理员自行承担,没有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相关条款。其中,护理员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客户、第三人或者本人受伤,因个人原因造成疾病及意外的,由护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刘先生称,医院导医台上摆放着“金蓝优护”公司的服务收费标准。照片显示,该公司宣称是医院的唯一第三方陪护机构,服务人员持身份证、健康证,统一培训上岗。按照月嫂等级、陪护内容,收费不同,郭姓月嫂的收费标准显示她是中级月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