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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快饿死了在民国偷了地主的粮食会怎么样?

梦落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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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对,偷了地主一口粮食就要死刑起步,地主和西藏奴隶主一样可怕,地主真是太坏了。

事实是什么呢?事实是,民国时期的地主,大多是小地主,拥有土地不过自耕农的几倍。可以达到养打手私兵级别的地主,千分之一,且大多与政府有关,在政府担任官职,比如刘文彩。民国以小地主为主的事实,孙中山、陈独秀、翟秋白、张国焘都曾确认过。他们立场各不相同,却得出同一意见,可谓条条大路通真相。

那么这种小地主的特色是什么呢?是力量弱,无剥削(剥削必须垄断才能实现)、以及管理水平堪忧。尤其是管理能力这一点,地主就没几个能干事的。佃户歉收欠租,在左派眼里就是塌天了,房子要砸了,儿子要卖了,老婆要被牵出去做x奴了。但大部分情况却是只要躲开地主收租的时间就能一笔勾销,再遇到地主只会叮嘱你来年的份要记得交。

西游记里的寇员外就是典型。他本来是地主,却收不到租子,收不回欠款,佃农能滑就滑,家里就要败落了。后面娶了个厉害老婆,四处讨要,斤斤计较,这才过上了富裕生活(但因为缺德生不出孩子,斋僧后才开始生)。可以讲少地主粮食是日常,实在看不出偷他一点东西会怎么千刀万剐。

一句话,旧中国的落后是双向落后,对外抗压能力弱,对内也镇不住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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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徐对晚清江南地区怎么交租的问题有过实地考察。在《江南催拼科稻编》里,林则徐这样描述(译文):“吴地的习俗,是地里所种麦子的收入全归佃户,所种的稻谷则要给地主家交租。所以当地的佃农都喜欢种麦子,不喜欢种早稻。……”麦子作为“副产品”不用交租,所以林则徐说,当时江南地区百姓都普遍种1季麦子,再种1季水稻。

只有土地上的“主产品”交租,“副产品”不交租,在晚清是社会普遍现象。乾隆年间编纂的《岳州府志》里就提到,当地政府明确鼓励佃农多种杂粮,因为种稻谷的最大获利者是地主,而种杂粮的最大获利者是佃农。

  杂粮的产量其实也是很可观的。以林则徐所调查的江南地区的春小麦为例,小麦7斗可以抵稻米5斗,而稻谷1石才能抵稻米5斗。 1麦1稻总收入显然并不比种双季稻差,而对佃农而言,种小麦不用交租,显然更加划算。

关于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另1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是:并不是佃农租种的所有土地都需要交租。

譬如:南方许多地方,只有水田才计算地租,其他附带在水田上面的旱地、山林、水塘则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自然也没法计算地租。

而即便是水田,以湘中为例,在“中稻”交租之外,佃户另外再种的早稻或者秋季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

作为附带品的“山、泽、土”不计算地租,大约是清末民初时期南方的普遍现象。民国《南川县志》里就明确提到四川附带“山土”从不交租。浙江《兰溪县志》里也有着同样的说法。


文学作品里黄世仁凶神恶煞逼死杨白劳的主要武器,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的“铁板租”,无论杨白劳的年成好坏,黄世仁的地租总归是固定不变的。一旦杨白劳碰上荒年,无法完成“铁板租”,欠下了债务,黄世仁再来上1个利滚利,息加息,杨白劳从此以后也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但实际上,明清2代的地主们基本上都做不成黄世仁。可以说,逼死杨白劳的“铁板租”,被完整付诸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明朝末年人耿橘大在谈及江苏常熟地方的田租问题说,曾这样说(译文):“最好的田地,每亩交租不过1石2斗,但实际收到的田租,从来不会超过1石。”实际收租比率不过80%而已。

  清代道光年间华亭县的数据,上等好田,能收到“铁板租”的80%,比较差的就只有50%了,平均下来,不过是62%而已。

  这种按照“铁板租”定额,打折交租的方式,在明清2代及民国时期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黄世仁那般1个子儿都不松口的现象,在明清史料里面几乎是看不见的。传统社会底层以儒学为维系,形成了很多平衡底层经济利益的乡约、乡俗,这些乡约、乡俗都制约着“铁板租”的实际收取率。清代人旺辉祖在《双节堂庸训》里头,就明确提及:“偶遇歉岁,自有乡例可循”。完全脱离了这种基层儒家乡约,如黄世仁般1口咬定“铁板租”不松口的地主,实在是少之又少的。


曾国藩当年就在给朝廷的《备陈民间疾苦疏》里面谈到他所管辖的江南几府,说(译文):“每1亩田,产稻米自1石5、6到2石左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数与抗欠之数,最后业主所能收到的地租,怎么也超不过8斗”,可见佃户们的“抗租欠租”活动,在当时是1个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

民国时张扩强曾对地租缴纳问题作过实地调查访问,结论是:“在一些地方,无论丰、歉,租子是决不会收足的,问题只是少收多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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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国家财政收入来看,清朝的时候,清廷的财政收入大概占全国GDP的2.5%,

甲午时清廷岁入8000万两,4亿人口1年平均负担0.2两,

民国时候财政收入占全国GDP的5%,

现代因为科技的提升,通讯,运输,统计,财政收入占GDP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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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产力低,大部分人的产出只有种地,

种地收获100,自己1家就要吃掉95,如果缴税10%,就会短缺,

现代生产力高了,产出1000,自己1家吃掉600,缴税30%,还能剩余100,

现在的房地产,房价里包含了70年的税,等于上来就把后面70年的税都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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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地产销售6.4 万亿元

缴纳契税2,874亿元;

房产税1,372亿元;

营业税4,051亿元;

土地增值税2,719亿元;

缴税合计约1.1万亿元;

银行房贷余额12万亿元;获8,400亿元利息;

土地收入28,517亿元;


政府和银行从房地产获得收入47,917亿元;占6.4万亿元收入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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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认为地主土嚎占据了大量的土地,其实并没有,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编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资料》统计:

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区地主、富农共占人口的11.3%,占有土地的44.6%;

湖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

在山区则只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54.5%。

从这个统计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区,湖南的丘陵地区和山区(湘赣边区主要是山区),地主、富农的人口在7.6%至11.3%之间,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间,即10%左右的人口占有土地的半数左右或稍多1点,并没有达到70%到80%。


江西的情况也可以参考学者黄道炫的结论:“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1地区地主、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也有相当的代表性。”(《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换言之,中国近代农村社会,是1个自耕农社会,而不是1个佃农社会。


国民党同样重视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也留下了诸多调查数据。有意思的是,国民政府的调查数据,与上述中共方面的调查数据,并无太大的差异。

譬如: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的调查数据显示,地主户数占7%,土地拥有量为38%; 再如: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的调查显示,地主户数占5%,土地拥有量为34%。


中立人士的调查结论也与国共2党的大体相当: 中立人士的调查数据,与国、共2党的结论,也没有太大差距。

例如,“薛暮桥曾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左右所作的陕西、河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六省农村调查报告,推算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9,9%,占土地的63.80%,

陶直夫(即钱俊瑞)则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耕地分配(亦不包括东北)约为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10%,占土地的68%。”这是中立人士估计中比较偏高的数字。(《本世纪20-30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章有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又如曾创办金陵大学农经系的J.L.Buck教授,1921至1925年间以及1928至1936年间,先后在中国主持过2次大型的农村经济调查。首次调查范围覆盖7省17县2,866个农家,之后据调查材料撰写成《中国农家经济》1书,2次调查扩展至22省38,256个农家,编著成《中国土地利用》1书。

Buck教授的结论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1。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估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3/4的土地,为耕种人所领有,超过1/4的土地,用于佃赁。

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7/8,

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3/5。

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1种衡量佃赁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1/3为半自耕农;其他17%为佃农。”

上单祢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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