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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香港立法会二读否决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

乐天派w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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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让异性恋者投票决定允许同性恋者和谁结婚这件事本身是违反民主精神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白人和女性的投票权分别是白人和男性选出来的代表表决通过的。这本身就有一定的讽刺意味——如果有完整投票权的人不支持,你好像真的没有什么别的办法来获得投票权。

但投票权好歹还是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行使这一权利会产生外部性,某种意义上会影响有投票权的人的利益。让利益被影响的人发表意见本身没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有色人种和女性自己——的意见却反而不被考虑。

至于和什么性别的人结婚这件事,既不会影响政治决策、也不产生任何外部性,却需要由一群完全不受任何影响的、闲到要管陌生人和谁结婚的顺性别者来决定。这甚至比让你的邻居投票决定你有没有投票权还要荒谬。

这就好像你的邻居把你拉到居委会来跟全小区的人一起投票决定要不要烧了你的房子一样。

评论莫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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