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人很大可能会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并判刑,但可能会有缓刑。
首先,养蜂人对于其饲养的胡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是知晓的,否则,不会有相关的安全措施,虽然不足以隔断危险性,但养蜂人清楚知道可能产生这个后果。养蜂人放养胡蜂的松树林设有围栏,但“平时有人进去”,只是说“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的结果。
养蜂人将蜂箱放置于距离两米左右的树上,但这个“高度”不足以完全隔绝蜂群被他人惊扰的可能性,一根2米的竹竿或者可以用于被投掷的石头或松果,就足以惊扰蜂群,从而可能产生危险。从2名受害人被蜇伤的情形看,应当是某种行为惊扰了蜂群,进而被蜂群攻击而受伤死亡,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两种过失形态,一种是疏忽大意,一种是过于自信。养蜂人无论哪种过失形态,都是错误的相信,能够避免人员死亡的可能性。但事与愿违,发生了2人死亡的恶劣后果,养蜂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
最终可以得出结论:养蜂人明知可能存在危险,但其采取的措施未能避免危险后果发生,故其存在明显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产生竞合,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
最后,关于养蜂人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全部由养蜂人承担,2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而间接造成了这种后果产生,估计双方应当是七三或六四来分配经济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养蜂人的家庭情况来说,最终可能会适用缓刑,一方面他要养家糊口,另一方面有收入,才能去履行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缓刑会更加符合当前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