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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歌手韩磊不接受造谣女道歉并提起刑事诉讼?

千里办案大裤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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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

这年头,道歉信写得比小说还精彩,

“我农村的,我没文化,我闹着玩儿的。”短短几个字,一套组合拳,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仿佛受害者是她

这套“我是弱者我怕谁”的话术用得是真纯熟。不知道的,还以为是韩磊抄了她的家,而不是她差点把人家三十年积攒的名声给抄了底。

道歉?对不起有时候“对不起”三个字是这个世界上最廉价,也最恶毒的武器。它试图用道德绑架,来逃避法律的审判。

一句轻飘飘的“闹着玩”,就要抹掉人家可能损失的 200 万商演费,就要让一个在行业里摸爬滚打几十年的公众人物,背上“出轨”“不负责任”的黑锅。

这哪里是闹着玩,这是在人家身上点火,接下来说自己只是想借个光。

所以韩磊为什么不接受道歉,还要提起刑事诉讼

因为他但凡点了这个头,收下这封“道歉信”,明天就会有声音说:“你看心虚了不是?要不是真有事,能这么轻易原谅?”。

大众不关心真相,只关心反转。原谅在某些语境下,等于默认。

他不是在跟这个姓许的女人置气,他是在跟这个“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时代置气。

很多人分不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

如果韩磊只是要钱,他可以提起民事名誉侵权诉讼,要求赔偿那 200 万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他选择了刑事自诉,

刑事意味着他要追究的,不是钱是“罪”。他要的不是赔偿,是惩罚。他要让造谣者,承担刑事责任。

这不是小题大做,这是在用法律给自己正名,也是在给所有潜在的造 ok 谣者上一堂公开课。

此课程的标题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成年人得为自身言行负责”

什么叫诽谤罪?我们的法律写得很清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什么叫“情节严重”,

这位许女士的表演,就是教科书式的“情节严重”。

出轨、怀孕、金钱纠纷等极具冲击力的内容存在于她所编的故事之中。她发布的那些聊天记录与视频经互联网迅速传播开来,浏览量以及大家讨论的程度都高得惊人。

这一系列举措让韩磊的商业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社会评价很快下降,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名誉侵权了,这是有预谋、有步骤的舆论攻击,是对个人名誉的精准猎杀。

如果这都不算“情节严重”,那什么才算,

所以韩磊提起刑事自诉,是把一个本该由法律裁决的事情,从道德的泥潭里拽了出来。

他拒绝了那封看似示弱、实则充满算计的道歉信,就是拒绝了“和稀泥”。

这个社会,需要这种“不原谅”的强硬,

因为对恶的纵容,就是对善的残忍,

如果每一次伤害,都能用一句“对不起”来勾销这样法律的尊严何在?正义的价值何在?

造谣的成本,不能仅仅是一封道歉信。违法了就该付出代价。

韩磊这次,不是在为自己一个人打官司。他是在为所有被网络暴力、被谣言中伤的受害者,守住法律的底线。

他用行动告诉所有人,面对泼过来的脏水,你可以选择擦干净,也可以选择烧开它,再泼回去。

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清白,不丢人,

这无关愤怒,也无关讽刺,

这叫体面,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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