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应该开始轻罪甚至无罪,属于比较流行的一种新观点。
理由有以下两个
1:性生活是一种基本需求人权,它属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的第一层,生殖繁衍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基本需求,女权是高级需求人权,性权力大于女权。
2社会层面的性开放了,性不再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含义,强迫性交就跟强迫劳动一样,应该就造成的实际损伤来判决,除此之外没有什么特别价值。
只有失贞会有严重后果的社会才会严判损害她人贞操的行为。
就像男性不会被判强奸,或者女性强奸男性会被轻判,再或者一名醉酒男性和一名醉酒女性一起喝酒后发生性关系,这时候女方可以控告男方强奸,但是男方不可以控告女方强奸。
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社会加注在女生身上的贞操观在作祟!
这是对于女性的歧视!
也就是说,判处这样的罪行,不是因为造成了实际的肉体伤害,而是因为社会层面在道德上,在因为贞操观的原因造成了额外的心理伤害,而随着我们社会的开放,社会不再要求女性必须保留贞操观后,男性和女性在性方面应该具有平等的对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