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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 26 人花 96 万坐「熊猫专列」,实际餐食与宣传不符,旅行社称视频中为摆拍道具,这算欺诈吗?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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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 26 口人,花费 96 万,坐上被称作豪华的“熊猫专列”前往新疆,结果却发现,吃的与宣传册上所印的,完全是两回事。

你问旅行社怎么回事,人家轻飘飘来一句:宣传视频里那些看着特别馋人的菜,是摆拍用的道具。

道具,

听到这两个字,是不是感觉智商受到了挑战,

近百万的真金白银,换来一句“那是道具”,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服务缩水问题了,这是对消费者信任的公开践踏。

事情的经过其实不复杂,

吉林的一家人,为了圆家里 88 岁老人的一个心愿,凑了 26 个人,老老小小,浩浩荡荡,参加了这个为期 17 天的新疆深度游。

人均花费将近四万块,总价 96 万,图的是什么?

图的就是宣传里那种独一无二的、高品质的、有“熊猫”主题特色的体验。

宣传资料里,餐食摆盘,精致得很,造型美观无比,每一道菜,都仿若艺术品一般,透露出那一股子高级的气息。

结果呢,

现实给这家人上了一课,

实际吃到的,要么是普通的盒饭,要么就是五菜一汤的家常便饭。

不能说难以下咽,但跟你宣传的那个“艺术品”,差了十万八千里。

这家人就不干了,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回应,堪称年度经典公关案例的反面教材:“视频中所展示的精美餐食实为列车发布会等场合使用的摆拍道具,并非旅客实际用餐。”

这话翻译一下就是:我给你看的是模特图,你收到的是买家秀,有什么问题吗?

问题大了去了,

这算不算欺诈,

我们不谈感情,只讲法律,

算,

而且是非常典型的消费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我们来一条一条地对,

第一,旅行社有没有故意,

当然有,

它明知道,宣传视频里的菜品,乃是“道具”并不会提供给真实的旅客。不过它依旧将这些,道具菜品,当作核心卖点之一,用以进行宣传。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你觉得这个产品“物有所值”,让你产生“高端、豪华”的错误认知。

第二,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太有了,

它向消费者展示了 A 标准的服务,(这里指的是道具菜),实际提供的却是 B 标准的服务,(即盒饭或家常菜)。

这就是用虚假的事实来吸引消费者,

它隐瞒了“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这一关键的真相。

第三消费者是不是因为这个宣传才签的合同?

可以肯定地说,至少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个花费近百万的家庭旅行团,选择这种高价专列,看中的绝不仅仅是交通工具本身,而是整体的服务品质。

精美的餐食体验,是构成这个“高品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一开始就明说吃的是盒饭,你看这 96 万的单子还好不好签。

第四,消费者有没有因此遭受损失,

花了高价,却没有得到承诺的高品质服务,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失。

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是基于对宣传内容完全兑现的预期。

现在承诺落空,支付的费用和实际获得的服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受到了损害。

所以旅行社拿“摆拍道具”当借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这不仅是简单的违约,更是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广告尤其是商业广告,其内容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要约邀请”甚至是“要约”。

也就是说,广告里承诺的东西,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了经营者愿意接受约束,这样这些内容就应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你不能说广告归广告,合同归合同,

当广告宣传的内容,对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及合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时,就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这家旅行社的宣传,显然对消费者(这一家 26 口人)是否决定花费 96 万购买此项服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宣传中的餐食标准,理应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现在旅行社单方面“降配”,就是违约,

而它从一开始就用“道具”来宣传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和损失,这就从违约上升到了欺诈。

“道具”这个词,它将商家那种毫无底线的商业逻辑给暴露出来了

在他们眼里,宣传和产品是两回事,

宣传是用来“钓鱼”的鱼上钩之后,喂什么饲料就由不得鱼了。

这种逻辑,是在挑战整个商业社会的诚信基础。

如果所有商家都这么干,那我们看到的广告,还有一句真话吗?

汽车广告里的是模型,房产广告里的是效果图,食品广告里的是蜡块。

消费者还怎么敢相信任何宣传,

除了餐食问题,这家人还提到了其他一些问题,例如乱收费景点缩水,服务电话打不通等等。

这更说明了,餐食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反映出的是这家旅行社在服务以及管理上的全面溃败。

这件事给所有消费者提了一个醒,

在面对这种天花乱坠的宣传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对于关键的服务承诺,最好能够在合同中用白纸黑字明确下来,拍照、录像、保留宣传材料,这些都是未来维权的有力证据。

一旦发现“货不对板”,不要犹豫,

法律给了我们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对于这家人来说,他们完全有权利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三倍赔偿。

96 万并非是一笔微不足道的小钱,它所承载着的,乃是一个家庭,特别是那些老人的梦想与期待。

这种期待,不应该被一句轻飘飘的“那是道具”所击碎。

商业行为,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人”本身,

不尊重消费者,不敬畏契约精神,最终也必将被市场所抛弃。

法律,不会为“道具”背书,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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