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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无罪羁押 17 年,申请国家赔偿 1911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案?错误羁押该如何追责?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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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具体过程,大家自己看吧,感觉杀人罪完全扯淡,强奸也有疑点!

一个叫杨徐邱的云南男人,今年77岁了,

他把人生中最好的17年,标了一个价,递给了国家。

这是一张迟到了17年的账单,上面充斥着铁窗、屈辱还有一位老人最后的呐喊。

故事要从1993年说起,那年云南大理永平县,一个村民死了。

当地公安忙活了三个多月,没找到凶手,

接下来一封“匿名举报信”,突然就从天而降,信里呢明确写着杨徐邱的名字。

有了这封信,案子就破了,

1994年,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判决杨徐邱故意杀人罪,死刑。

判决书下来,还顺便给他加了一个强奸罪,判了十年。

两个罪名加一起,死刑,立即执行,

多么干脆利落的判决,

杨徐邱不服,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直接枪毙呢稍显过重,便大发慈悲,将其改判为死缓。

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他就这样,从一个45岁的壮年,开始在监狱里一寸一寸地磨掉生命。

他在里面,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写申诉状,

一张又一张,一年又一年,

这些信,像石子扔进大海,

他从45岁,写到了60岁,写到了70岁,

时间过去了24年,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看到了这些信。

最高法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个大字,轻飘飘地否定了另一个法院的判决,也否定了一个人半生的命运。

案子发回云南省高院再审,

又过了三年,2020年,杨徐邱刑满释放,

他走出监狱大门时,已然是位72岁的老者。

他被关了整整27年,

真正的“正义”在他出狱四年后,才缓缓地姗姗来迟。

2024年,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法院说杨徐邱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能认定。

所以,杀人罪,没了,

但是,那个强奸罪,成立,判十年,

法院算了一笔账,十年刑期,从1993年到2003年,他早就服完了。

你看,多么完美的闭环,

杀人罪是冤枉的,但强奸罪是真的,反正十年的牢你也坐了,不多不少,正好。

至于从2003年到2020年,多坐的那17年牢,怎么办?

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那17年,6370天,是因为一个不存在的“故意杀人罪”而被囚禁的。

于是,杨徐邱开始算账,

他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总金额,1911万余元,

我们来看看这张账单是怎么算的,

第一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02万余元。

这不是他漫天要价,

法律有规定,按照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的标准是一天475块多,

6370天,乘以475,

一个人的自由,就这样被量化成了一个冰冷的乘法公式。

第二项,精神损害抚慰金,908万余元,

这是对第一项赔偿金的三倍,

为什么是三倍,

因为17年的冤狱,让他名誉扫地,家庭破碎。

这笔钱,不是用来抚慰精神的,

这笔钱,本身就是一种控诉,一种质问,

一个“杀人犯”的标签贴了他一辈子,值多少钱?

一个破碎的家庭,值多少钱,

一段被偷走的人生,值多少钱,

法律没法回答,所以只能给一个模糊的“抚慰”。

第三项未来的医疗费和一套住房,500万元。

他已经77岁了,一身是病,无家可归,

他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他一个安度晚年的地方,给他一笔钱看病。

这个要求,在法律条文里可能找不到依据,

但这却是最合乎人情的诉求,

你毁了我的一生,至少应该让我体面地死去,

除了钱他还要求,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他还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

钱可以计算,但正义不能只剩下计算,

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犯错的是具体的人,

是谁写了那封“匿名信”?是谁采信了这封信?是谁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敢下判死刑?

这些人,现在在哪里,

追责,才是对冤案最好的交代,

如果不追责,那国家赔償就不是一种纠错,而是一种交易。

是用纳税人的钱,去购买司法机关犯错的豁免权。

是用一笔钱,去掩盖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本应被钉在耻辱柱上的名字。

云南省高院在2025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

按照法律,两个月内,也就是8月22日前,应该作出决定。

但是,法院说,案情复杂,决定延期,

有什么复杂的,

事实已经清楚,人也已经放了,

复杂的不是案情,而是赔偿的金额,

是那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何为一条被毁掉的人生,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码。

这是一场博弈,

一方是垂垂老矣、时日无多的老人,

另一方是掌握着法律解释权和国家钱袋子的庞大机器。

这场博弈的结果,将会成为,未来同类案件的标尺。

它将告诉所有人,在中国用17年时间去冤枉一个公民,代价到底有多大。

杨徐邱说,他还活着,赔偿就有意义,如果我死了,赔再多也没意义了。

这句话把国家赔偿制度最后那一块遮羞布,给实实在在戳穿喽。

赔偿赔偿如果人没了,你赔给谁?又偿了什么?

所谓的“填平损失”,本身就是一句自欺欺人的空话。

被抽走的17年光阴,如何填平?被毁灭的社会关系和人生发展的可能性,如何填平?

法律能做的,只是用钱,画一个句号,

但对杨徐邱来说,他要的不是句号,

他要的是一个惊叹号,和一个沉重的问号,

一个指向过去的错误,一个指向未来的正义,

1911万,不是一个数字,

是6370次日出日落的自由,

是一个公民对国家机器最沉痛的拷问,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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