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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反映乡政府人员缺岗后遭民警上门谈话,官方通报「没有语言恐吓」,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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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的核心就一句话:一个公民,用手机拍下了乡政府一些人上班迟到缺岗的画面,接下来他享受到了晚上四名警察上门“交流”的待遇据说交流过程如春风拂面,平和得很,结果家里老人被这“平和”吓得要喝农药。

官方通报来了,洋洋灑,中心思想就四个字:没有恐吓。

通报写得还可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都罗列得清清楚楚的。

几点几分到的,几点几分走的,跟谁说了话,电话里聊了啥,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堪称一次教科书式的规范执法展示。

看完之后,你甚至会产生一种错觉,这四位民警同志不是去“谈话”而是去送温暖,去普法。

可怪就怪在这里,

既然整个过程“双方交流平和”,没有任何“过激言语”,那是什么把家里的老人吓得要死要活?

难不成是现在的“平和”二字有了什么我们普通人不知道的新解释?

还是说这几位民警同志的“平和”自带一种让人魂飞魄散的气场?

事情的起因,是盘先生行使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监督权。

他去政府办事,发现有人不在岗,就拍了下来。

这件事情之后,官方也确实承认了,表示“确实有部分干部存在迟到、缺岗的情况”,要依据规定、按照纪律来进行处理。

你看,盘先生没错,他说的是事实,

一个说出事实的人,为什么需要被“核查情况”?

而且还是在事情已经被官方定性之后,

更蹊跷的是,上门核查的缘由,并非是他揭露了缺岗情况,而是他于朋友圈“转发了一则宁远县公安局的内部资讯。

这就更有意思了,

什么内部信息,能有这么大的威力,需要出动四个人,在晚上七点半以后,登门入户去“了解情况”?

是国家机密还是抓捕 A 级通缉令的行动部署,

如果都不是,一个电话能解决的事,为什么非要搞出这么大的阵仗?

盘先生不在家,对着他的父母“交流”又是哪条规定允许的?

我们不妨大胆地、不负责任地、纯粹从人性的角度猜测一下:有没有一种可能,这个所谓的“内部信息”,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转发”这个动作,以及做出这个动作的人。

这个人恰好就是那个让某些人脸上无光的“好事者”。

这种操作,我们见得多了,有个词叫“寻衅滋事”,还有个兄弟叫“从其他角度突破”。

意思就是,我不能因为你监督我而直接办你,因为法律上站不住脚,那我就找找你有没有别的问题,比如乱停车、说错话或者像这次一样,转发了个什么“内部信息”。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那晚的语言是否“恐吓”而在于“四名警察夜晚上门”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无声的宣示。

它传递的信息非常清晰:我们能找到你,我们能随时来你家,我们有一万种方法让你觉得不“平和”。

这是一种权力惯性下的肌肉记忆,

面对舆论监督,第一反应不是反思和改正,而是解决那个提出问题的人。

哪怕问题确实存在,也要先把提出问题的手打下去,以儆效尤。

他们担心的不是缺岗本身,而是缺岗被曝光这个行为会形成风气,以后队伍就不好带了。

官方通报里最讽刺的一句话,就是“双方交流平和”。

真正的平和,是老百姓看到公职人员不作为,可以理直气壮地批评,而不用担心第二天晚上自家门铃会不会响。

真正的平和,是权力在行使之时,知晓要谦卑并克制,明白自己为谁去服务。

真正的平和,是当事人觉得平和,而不是执法记录仪里的画面看起来“平和”。

你说你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那太好了,

既然这位盘先生和公众对“平和”的定义产生了这么大的分歧,甚至有老人要用生命来控诉这种“平和”那就把视频原原本本地放出来,让大家学习一下,到底什么样的交流方式,能把人“平和”得想喝农药。

遮遮掩掩,本身就是一种心虚,

你越是强调自己没有恐吓,就越是反衬出对方感受到的恐惧是多么真实。

一个连基本事实都不敢正视,只会用“规范流程”来为自己行为的实质性压迫做辩护的机构,它失去的,是比几个缺岗人员更重要的东西——公信力。

这件事从头到尾,都透着一股子荒诞,

犯错的人,被轻轻放下,说要“依规依纪处理”,监督的人,却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潜在的恐惧。

这就像一个笑话:小偷在偷东西,保安不去抓小偷,反而跑去把那个喊“抓小偷”的人的嘴捂上,接下来发个通告说:“我们捂他嘴的动作很温柔,没有弄疼他。”

滑天下之大稽,

他们以为这样就能让人闭嘴,但他们忘了,恐惧是压不住的,只会积攒。

当一个社会,说真话的成本高到需要用家人的性命去衡量时,那沉默的代价,最终会由整个社会来承担。

别再拿那些冰冷的、没有感情的通报来糊弄人了。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秤砣就是人心,

你们的行为是平和还是恐吓,是关心还是报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

今天你用权力去“平和”地拜访一个说真话的公民,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人用沉默来回应你们所有的“WEIRENMINFUWU”。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不得徇私枉法,不得贪赃枉法,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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