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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院车辆被质疑公车私用,黑龙江黑河中院称:系干警执行任务途中帮游客拍照」?

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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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黑龙江法院的车,停在内蒙古的草原上,

车旁边一个男人举着相机,给一个女人拍照。

网友拍下这一幕上传网络后立刻引发热烈讨论

大家都在问一个问题:这是不是公车私用,

事情的主角,是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的一辆公务车。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出来说话了,

他们说,这不是公车私用,

他们的说法是,公安干警当时呢,正奔赴内蒙古海拉尔去执行公务。

因为国道施工,车子只能改走土路,

途中休息的时候,碰到一位女游客,

游客想拍照,干警就搭了把手,相机也是游客自己的。

当地的纪委也介入了,线索转给法院,法院核查后反馈了情况,结论就是没问题。

发视频的那个网友,后来也把视频删了,

听起来这事好像就这么过去了,一个误会,澄清了结束了。

但我们把这个解释,放在太阳底下,一个字一个字地看。

一个独自在草原深处徒步的女游客,

她没有车,没有同伴,就这么巧,出现在了法院公务车休息的地方。

她又那么巧,需要别人帮忙拍照,

更巧的是,她求助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法院干警。

这一连串的巧合,拼接成一个故事,

这个故事,有多少人会真的相信,

公众的质疑,不是没有来由的,

公务车姓“公”是公共资源,烧的是纳税人的钱。

它的一回回发动,一回回行程,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你说在执行公务,那请问,是什么公务,

是去送达法律文书,还是去异地调查取-证或者是进行财产保全?

跨越一千多公里,从黑龙江到内蒙古,这公务非同小可。

但回应里,只有“执行任务”这四个字,具体是什么任务,语焉不详。

这就好比你写了张借条,只写借款金额,不写借款人,谁会认?

你说国道施工,请问是哪条国道?哪个路段?施工信息是公开的,拿出来给大家看看,很难吗?

这些能够一锤定音的证据,我们都没有看到,

我们只看到了一个结论:“不存在公车私用”。

这种“结论先行,证据靠后(甚至没有)”的回应方式,不是在解开疑团,而是在制造更大的疑团。

它传递出的信息,不是坦诚,而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敷衍。

潜台词仿佛是:“我已经说了,你们信不信,是你们的事。”

这种态度,恰恰是点燃公众情绪的火星,

权力,需要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而公众的监督,就是这个笼子的栅栏,

当栅栏外的人发出疑问时,笼子里的人,有责任、有义务把事情的原委说清楚,把证据摆出来。

而不是简单地摆摆手,说“没事你们想多了”。

我们退一万步说,就算官方的解释,每一个字都是真的。

这样在执行神圣而严肃的司法公务期间,把法院的警车停在草原上,悠闲地为“游客”拍照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得当?

法院的公务车,车身印着“法院”字样车顶有警灯,它所象征的,是国家法治的威严及公信力。

它不是你郊游的私家车,

它的形象,和草原旅拍的闲情逸致,天然就是冲突的。

这种行径,即便未越过“公车莫私用”的红线也严重伤害着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它让法律的尊严,沾染上了风花雪月的味道,

这是比“公车私用”本身,更深层次的伤害,

当人们看到法院的车辆不是出现在庭审现场,不是出现在执行路上,而是出现在风景如画的草原,成为拍照的背景板时,他们会怎么想?

信任的建立,需要很长时间,

信任的崩塌,只需要一个瞬间,一张照片,

这件事真正让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某些部门在面对舆情时的僵化思维。

他们总以为,只要删了帖子,给个简单的结论,风头很快就会过去。

他们不明白,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是封锁不住的,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你越是想掩盖,人们就越是想探究,

你越是模糊,人们就越是会往最坏的方向去猜测。

真正有效的危机公关,不是“堵”而是“疏”。

是用事实说话,用证据回应,用坦诚的态度,去赢回公众的理解和信任。

把派车单、公务派遣函、ETC 记录、加油记录、路口的监控录像,这些东西拿出来。

只要证据链是完整的,能证明你们确实是在执行公务,只是中途短暂休息,这样一切质疑都会烟消云散。

做不到这一点,或者说不愿意做,那就不要怪大家不买账。

因为权力,天然就需要被审视,

这是常识,


法律文献参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的;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个人和单位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借用、占用他人财物,或者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
(六)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的。
(七)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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