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啊,枉为人父!
他们说,这叫“离婚冷静期”,
对贵州那两个孩子来说,这三十天,是死亡倒计时。
一个十岁,一个七岁,生命在法律的“冷静”中被他们的父亲用一瓶农药画上了句号。
何其讽刺,
法律给了三十天,以为能让人冷静思考,挽救一个家庭。
结果它给了一个早已心怀怨毒的男人充足的时间,去策划一场最彻底的报复。
他确实很“冷静”,
冷静地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冷静地看着妻子离开,冷静地盘算着如何让她痛苦一生。
接下来,冷静地把毒药喂给自己的亲生骨肉,

悲剧发生的前一天,这个男人捆绑了他的妻子,拿着农药威胁要同归于尽。
她逃了,她报了警,
接下来呢?接下来就是一纸笔录,
一个清晰到不能再清晰的死亡威胁,一个已经开始实施的暴力行为,换来的只是一次记录。
系统里的警报器,响彻云霄,但是有人仅仅把它当作了背景噪音。
我们总喜欢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这根本不是家务事,
当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时,它就叫犯罪,是需要国家暴力机关强制介入的刑事案件。
所谓的“家庭矛盾”,成了多少暴力行为的遮羞布?成了多少不作为的完美借口?
那个男人恨的,真的是他的妻子吗,
不,他恨的是失控,
当婚姻的契约即将解除,他赖以控制对方的最后一点权力也将随之消失。
他无法再拥有她,所以他要毁掉她最珍视的一切。
孩子,不是他的孩子,
在那一刻,孩子是他的工具,是他报复的武器,是他用来在妻子灵魂上刻下永恒伤疤的刻刀。
这是最极致的自私,最残忍的控制欲,
我们设立《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的武器库里,不是没有枪,
但如果第一道防线的士兵,看到敌人已经开始冲锋,却依然选择低头去记录,这样即便拥有再精良的武器,也不过是一堆无用的废铁罢了。
那个女人已经喊出了“救命”她用行动发出了最高级别的警报,可回应她的,却是法律程序上的“冷静”和执行层面上的“平静”。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初衷,是针对那些,“冲动型”离婚,它假设双方是两个平等的、理性的、需要时间去降温的成年人
这个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有一个巨大的盲区。

它完全没有充分考虑到,在那些充斥着暴力、控制和权力极度不平等的婚姻关系里,“冷静期”究竟意味着什么。
三十天足够让一个绝望的受害者被彻底拖垮,也足够让一个疯狂的加害者完成他最后的“作品”。
法律的美好愿望,在这里,被现实撞得粉碎,
他杀死了自己的孩子,宣告了他的“胜利”接下来试图自杀,好像这样就能逃避一切。
他没死成,法律会让他活下去,活着面对审判。
但这又有什么用呢,
两个孩子的生命已经消失了,一个母亲的人生被彻底摧毁了。
我们总在悲剧发生后,去讨论凶手的罪恶,去分析家庭的纠纷。
但更应该被审视的,是那些本可以阻止悲剧,却最终没能转动的齿轮。
是那份被轻视的报警记录,是那个被错误理解的“冷静期”,是那个根植于文化深处,将家庭暴力视作“家务事”的致命观念。
法律的生命力,不在法条写得有多好,而在它是否真的被执行了。
当一个濒死的求救信号,在系统的层层传递中被衰减、被过滤、被“冷静”处理掉的时候,悲剧就已经注定了。
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冷静”,

我们需要的是在危险面前,毫不犹豫的出手,是让求助者能抓住的坚实的手,是让施暴者能感到的、来自法律的真正“寒意”。
否则这样的“冷静期”,只会一次又一次,沦为通往地狱的单行道。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