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罪犯的目标不是为了抽一管血,而是为了静脉给麻醉药,然后实施QJ行为,但是被害者丈夫回家,导致犯罪终止。
案犯有QJ前科,以他的经验,现在监控摄像头密布,只要实施QJ,被害者报案,大概率还是会被抓到。他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迷奸,用麻醉药先把被害者麻醉,然后实施犯罪,神不知鬼不觉。等被害者醒来,罪犯已经离开了,被害者连自己是否被侵害都不知道,就不会报案,他也就不会被抓。他买到的麻醉药是兽用的异氟烷,异氟烷采用吸入式麻醉时,作用时间很短,一般3-5分钟就可以苏醒,需要持续给药才能维持麻醉。但是如果在作案过程中还要不断通过吸入式给药,操作过于频繁,很影响体验,而且异氟烷是挥发性液体,自己也会吸入,可能连自己都被麻醉了。于是他想先通过吸入式给药让被害者短时间麻醉,然后扎静脉,后继给药通过静脉注射,操作简单,给药量稳定,也不存在自己吸入麻药的风险。被抓后,他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QJ犯,知道口供的重要性,肯定不会交代自己的真实动机。而检方缺乏证据,也就无法给他定QJ罪,只能按非法闯入定罪了。
现在难以确定的是,他在这起案件前是否已经成功实施过,是否有被害人还蒙在鼓里,连自己被QJ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