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你可能不信,凌晨两点,一个陌生男人,溜进你家,用沾了七氟烷的黑布捂住你的脸,等你昏过去,再用医院专用的压脉带束紧你的胳膊,熟练地找出静脉,插进针头,抽你一管血。
这套流程走完,他把你家当成了自助减压馆,
事后他说,就是喜欢跑别人家里,通过这种紧张感缓解一下压力。
法院听完,判了,
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二年,
对,你没看错,就这个罪名,就这个刑期,
简直让人怀疑,我们和法官,读的是不是同一本刑法。
这个男人,李某某,是个惯犯,
盗窃强奸非法侵入住宅,局子跟自己家一样,进进出出。

这次,他玩了点新花样,
他不是为了钱,也不是直接为了色,他说他是为了解压。
这个理由,滑天下之大稽,
压力大的人多了,是不是都可以去别人家抽血玩?
今天你压力大,去抽个血,
明天他压力大,是不是可以卸条腿,
后天我压力大,是不是可以直接在别人家开膛破肚,搞个解剖学现场教学?
把极端变态的犯罪行为,轻飘飘地包装成“解压”这是对所有遵纪守法、努力生活的普通人的公开羞辱。
更令人脊背发凉的,是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
这个罪名当然成立,他确实进去了,
可问题是,他进去之后干的事情,难道就因为一句“解压”而变得可以忽略不计了吗?
他到底干了什么,
第一,使用麻醉药品,
七氟烷、异氟烷这是手术用的吸入式全身麻醉剂。
这不是玩具,这是国家严格管控的药品,
过量吸入,会导致呼吸受到抑制,心律出现异常,乃至最终导致死亡。
他一个没有任何行医资质的人,凭什么能搞到这种东西?
他又是如何精准地控制剂量,保证受害人只是昏迷而不会一睡不醒?
他控制不了,
他就是在赌,赌受害人命大,
这种行为,难道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
或许有人会说,这个罪名要求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但法律同样规定,虽然针对特定个人,但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在一个毫无防备的沉睡者脸上捂上浸满烈性麻醉剂的布,这难道不是一种足以致人死地的危险方法?
这种潜在的致命风险,竟然在判决里被一笔带过了。
第二,强行抽血,
受害人醒来,胳膊上清晰地留着一个针眼,以及血迹,旁边还有一根压脉带。
这是赤裸裸的身体侵犯,
为什么没有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猜大概率是因为那个小小的针眼,构不上法律意义上的“轻伤”。
我们的法律,有时候过于迷恋这种“结果论”的鉴定标准。
仿佛只要没把人打成熊猫眼,没把骨头弄折,就不算伤害。
可身体的完整权和不受侵犯的自由,难道就这么廉价?
一个女人,在自己的卧室里,被一个陌生男人麻醉后,像对待一只实验动物一样被抽取体液。
这种恐惧,这种屈辱,这种对人格尊严的彻底践踏,难道比不上一点皮肉伤?
那个针眼,刺破的不仅仅是皮肤和血管,刺破的是一个人的安全感,是一个社会成员对“家”这个最后堡垒的全部信赖。
这种精神上的重创,任何伤情鉴定都无法将其予以量化,不过它却确确实实地存在着,时时刻刻都在折磨着受害人。
法律如果只看得见伤口,看不见创伤,那它就是瞎了。
第三,行为的性质,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人的前科:强奸罪,
一个有过强奸前科的男人,在深夜用麻醉手段,让一个独自在家的女性丧失反抗能力。
接下来呢,
他只是抽了管血,
你信吗,
我是不信的,

如果不是受害人的丈夫恰好回家,谁能保证他接下来会做什么?
抽完血他是会心满意足地离开,还是会进行下一步的“解压”?
这难道不构成强奸罪的预备或者未遂吗,
麻醉女性,这是典型的强奸犯罪手段,
所有的条件都已具备,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这阵“东风”没刮起来,仅仅是因为一个偶然因素——丈夫回来了。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法律上可是有天壤之别。
他自己停手了吗?没有,他是被外力打断的,
这已经完全符合强奸未 遂的构成要件,
为什么公诉机关没有以这个罪名起诉,
是证据不足,还是根本就没往这个方向去想,
难道就因为他说了一句“为了解压”,我们就得天真地相信,一个有强奸前科的男人,费尽心机麻醉一个女人,真的只是为了体验心跳的感觉?
这种对犯罪动机的轻信,是对司法智慧的嘲讽。
退一万步讲,即便我们不考虑强奸,我们来谈谈抢劫。
抢劫罪的定义,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麻醉,就是“其他方法”,
暴力,他用了,
这样“财物”呢,
血,算不算财物,

当然算,
血液制品在市场上是有价值的,人体器官都能成为交易对象,一管新鲜的血液,怎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财物”?
他劫走的,是受害人身体的一部分,
这种对身体所有权的剥夺,比抢走一个钱包的性质要恶劣得多。
一个人的身体,是其最根本的财产,
当法律连这种最根本的财产都无法有效保护时,我们还能指望它保护什么?
非法侵入住宅,加上麻醉,加上抽血,最后等于两年。
这条数学题,我不会算,
这条法律题,我解不通,
我只看到一个行为极其变态、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累犯,用一个荒唐的借口,获得了一个与他的罪行完全不匹配的惩罚。
这个判决,传递出的信息是什么,
是鼓励“创意犯罪”吗,
是告诉潜在的罪犯,只要你的手段够新奇,理由够“清新脱俗”,法律就会对你网开一面?
是告诉每一个女性,哪怕你在自己家里,也要时刻提心吊胆,因为一个“压力大”的陌生人,随时可能进来给你“放松”一下?
受害者的邻居们,事后都装上了监控,
你看,公众的反应才是最真实的,
当法律给不了安全感的时候,人们只能求助于冰冷的摄像头。
这是法治的悲哀,
两年之后,这个人又会回到社会上,
他的“压力”,到时候又该如何排解,
下一次,他还会仅仅满足于抽一管血吗,
谁来回答这个问题,
法律吗,
希望下一次它能给出一个,人人都看得懂的答案。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