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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现象或征兆让你认定一个政权或王朝气数已尽?

Rock Dw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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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行将就木的带清终于颁布了带清的新闻法——《大清报律》。报律明确规定,凡是年满二十岁的大清人,都可以成立开设报馆发行报纸,只要在发行前二十天向衙门申报即可。不过,事实上,这个时候颁布报律已经没多大意义,因为带清根本管不动当时的新闻人,甚至也不敢管。

1908年11月的北京《大同日报》《北京日报》案,两报因同时报道军机处片交内阁查取要典有关消息,公告清廷将依制办理大赦事宜,结果被军机处认为是“任意捏造, 实属异常胆妄,扰害公安”故要民政部“查照定律从严究惩。”

民政部传令外城巡警总厅查办, 外厅声称该两报所载实属任意捏造,但查照报律并无专条可科,无法可依。如以第八条“ 记载失实” 罪查处,编辑人3元以上30元以下之罚金未免轻纵,如以报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扰害治安” 罪查处发行、编辑、印刷人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20元以上200元以下之罚金又恐过严。

带清政府内部很多人在这个时候已经没胆子跟反清的新闻人正面对着干了。

考虑再三,外城巡警总厅决定以第十三条“任意揭载未经阁抄官报公布之谕旨章奏” 罪科发行、编辑人20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之罚金,于是上报民政部。民政部批准后,外厅即以违犯报律第十三条各科以50元罚金结案。而报界方面仍予反对,认为不过是记载失实, 只须据实更正。

但是,可以说整部《大清报律》都没起到什么有效管制作用,看上有些条款是限制,但实际上那些限制条款对新闻人来说就是个屁。革命派报刊一天到晚宣扬革命,而立宪派报刊也“无日不与政府宣战”。

根据报律,开报是要向清政府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保押费的。但实际上,很多报纸根本就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就直接出版了。即使在公开合法的出版物中,也有部分报刊在登记时,其发行人、编辑人、发行所、印刷所使用了假名,“神出鬼没,使官吏知有其纸出,而不知其发行印刷之所而无从封禁”。

清政府想查封都没法查封。就算查封了,我换个地方、换个假名继续办报不就行了?

你带清能耐我何?

林溪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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