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聊一下,为什么中国现在没有“拐卖男性罪”吧。
与一些朋友提到了,为什么现在法律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成年男性罪”。
其实,不代表“拐卖男性”不犯罪。
在立法中,其实“拐卖”是手段,“拐卖后的行为”是触犯的法律条纹。
比如在男性被拐卖的案例中:
| 犯罪行为 | 触犯罪名 | 最高刑罚 |
|---|---|---|
| 限制人身自由 | 非法拘禁罪 | 10年有期徒刑 |
| 强迫劳动 | 强迫劳动罪 | 7年有期徒刑 |
| 故意伤害/虐待 | 故意伤害罪 | 死刑 |
| 贩卖至境外电诈组织 | 诈骗罪 | 无期徒刑 |
| 割腰子 |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 死刑 |
你哪怕给好吃好喝供养起来,作为买来的老公,也至少触犯了“非法拘禁罪”,至于这个人是买来的,骗来的,都是犯罪过程的情节或者说手段而已。
像是本案,家里人花了35万赎回。如果以“诈骗罪”或者“绑架罪”起诉,已经数额巨大了,一般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可能合并“强迫劳动”、“非法拘禁”、“虐待”的罪名。
而且男子展示了身上伤害,并且是境外,在“诈骗罪”里“若存在跨境、暴力等情节”也是从重判罚的情节一句。
注意,一个是“罪名”一个是“情节”。
对比下:
如果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础刑期也是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重大数额的诈骗罪相比,其实差不多。
那么,为什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要有一个单独的罪名呢?
因为立法时考虑妇女、儿童大多比较孱弱,容易被用暴力手段掳走,而一旦被卖,往往犯罪目的多为性剥削、虐待、强迫婚姻或非法收养,时间较长,给被害者造成创伤较大。
而男性的“拐卖”大部分是“强迫劳动”(本案其实也可以看成一种“强迫加入的非法劳动”),当然更严重的情节也有其他罪行去适用。
我们可以把“拐卖妇女、儿童罪”,看成一种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弱势群体保护。
否则在“拐卖”中,大部分人贩子首先会选择体力较弱的“妇女、儿童”下手,而一旦成功给两者造成的伤害,又是长期且严重的。
另一个原因可能是:
在“买来做媳妇”的案例里,很多妇女在反抗无果后,逐步“认命”,以夫妻关系共同长期生活,不再适用于严格意义的“强奸和多次强奸”。(至少对拐卖者为同谋不适用)
如果仅仅以“非法囚禁”对拐卖者进行起诉,又判的太轻了。
在一些能查到的案例里,“买媳妇后囚禁两年并多次强奸”,按照“情节恶劣”+非法拘禁,可能判15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但需要妇女有强烈的反抗意识。
从现代司法上,“不认定强奸因为妇女害怕没有积极反抗”,是逐渐被从立法精神上式微的一种论调。(虽然也有一些人坚持“不积极反抗不能算强奸”的观点。这里不展开讨论。)
我们回到话题。
就像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意味着“成年人不值得保护”。
只是一种对“儿童青少年”为目标犯罪的针对打击。
同样,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意味着“拐卖成年男性无罪”,只不过是社会对体力较弱容易被选为犯罪目标的女性和儿童的强化保护。
对于男性的拐卖,目前则已基本会按照拐卖后到底是哪方面权利的侵害,进行判定。
从某种意义上,拐卖男性的行为未必罪就更轻。
因为拐卖妇女,如果按照“拐卖单人”差不多五到十年。
但如果把男生遭遇的“诱拐-绑架-殴打-勒索”看成一个整体犯罪行为。
女生能够联系上犯罪集团,并主动承担诱拐被害人的责任,那应该可以按照“共犯”被起诉。
而不是仅是“贩卖人口”,后面的犯罪和她无关。
那么如果按照非法关押、殴打、勒索的罪名,骗男生出境的女生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可能判的更重。(要看怎么起诉和判罚)
在我国跨境绑架一般起步是十年到无期徒刑。
比如在查到的一些案例中。
有团伙诱骗其他男性到境外,关押、殴打勒索。整个团伙中,最轻的判罚都是无期徒刑起步。
其中几个人是在国内负责诱骗被害人出国的,判的也都是无期。

我们从这个角度看待,或许能减少一些对立的情绪。
总之,
对于女性该有一些保护的(比如被贩卖后的悲惨命运),我们依然应该冷静的给予照顾。
这是人类社会文明闪光的一部分。
只是对于哪些仗着社会对女性同情,利用本来是善意的保护同情,而“打拳”的那些人。
我们要针对性的谴责和鄙视。
不要因为一两个“过度使用社会同情败坏女性名声”的人,对全体女性同胞进行扩大化波及。
很多立法的初衷还是好的,就是被有些流氓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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