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冷知识: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其中的含义无需我多说,自己理会即可。 有时候你以为的法律滞后性,其实是被刻意设计出来的 xx主义对公检法的渗透远比很多男性以为的2010+年要早的多 发布于 2025-08-19 02:52・四川 赞同 1231111 条评论分享 收藏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