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媳妇被别人给睡了,没人管啊……我们是没结婚,可是我们有真感情啊……结了婚都没有人管,还有没有王法?!……你是他妈什么律师啊!---道哥!

我记得前段时间有个男的左 63 页 PPT 曝光女的,现在风水轮流转啊,女的发 44 也 PPF 举报男的!
言归正传!
这事的核心人物,一个是上海的邬女士,事业有成,有房有产。
今年五月,两人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
孟某给自己的包装是单身飞行员,要守护蓝天那种。
这人设对长期单身的邬女士,吸引力不小,
接着就是一套标准流程的猛攻,
每天早上,早餐准时送到邬女士家门口,
下雨天,他打着伞在公司楼下等着,
嘘寒问暖更是家常便饭,
孟某说自己单身,爹妈是普通工人,想在上海扎根。
认识不到一个月,他就捧着玫瑰花来了,
他说邬女士是自己想过一辈子的人,
六月份,两人关系定了下来,
孟某说飞行学员宿舍远,想多陪陪邬女士,就搬进了她家。
看起来是个奔着结婚去的剧本,
可生活不是剧本,是直播,随时可能出事故,
七月十号,孟某洗澡,手机亮了,
一条消息跳出来,是他在南通的女朋友发的,
内容是“下周双方父母见面,你别忘了”,
邬女士当时心里估计已经不是沉了,是直接砸了个坑。
她打开聊天记录,手应该是抖的,
记录显示,孟某跟这个南通女友,从 2020 年就在一起了。

人家连 2025 年的婚期都聊到了,
这段五年长跑的时间线,与孟某追她之时,以及与她同居之时,完美地重合了。
邬女士没当场发作,找了个借口让孟某回南通。
当天晚上,她联系上了孟某在南通的正牌女友。
对方也炸了,说孟某上周还跟她说在上海培训忙,回不了家。
更炸裂的还在后面,
南通女友趁孟某睡着,翻了他手机,
微信里十几个女的,备注都是“同事朋友”。
聊天内容不堪入目,
有女孩发酒店定位,抱怨他好久没来,
还有转账记录,他给三个不同的女生,买了同一款香水。
这位孟学员,堪称时间管理大师,业务能力超群。
事情到这份上,邬女士摊牌了,
她带着证据找孟某对峙,闹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孟某哭了,认错了,
他说“我错了我不该欺骗你”,还保证处理好所有关系。
可调解一结束,他立刻就把邬女士所有的联系方式都拉黑了。
这操作,跟刚才痛哭流涕的样子,判若两人,
邬女士还发现自己怀孕了,
她找孟某要说法,对方态度敷衍,对孩子的事一个字不提。
而且邬女士还说,孟某在公司到处造谣,诽谤她。
这就不光是感情骗子了,这是人品问题,
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邬女士花了半个月时间。
她把所有证据,时间线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还有自己的怀孕证明。
整理成了一份四十九页的 PPT,
八月十五号,这份 PPT 被公之于众,直接引爆了网络。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没有添油加醋,全是当事人自己爆出来的料。
现在咱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首先要明确一个大前提,道德和法律是两码事。
孟某同时跟十几个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在道德上,千夫所指,毫无疑问是个人渣。
但在法律上,单纯的出轨、劈腿只要没到重婚的程度,警察不管,法院也不判刑。
这属于个人私德范畴,法律的棍子一般不会打到这里。
但是这事儿里有好几个点,已经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第一,也是最核心的,孩子的问题,
邬女士怀孕了,只要孩子生下来,孟某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法律责任是跑不掉的。
不管他俩结不结婚,不管他拉黑多少次,他都必须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以他的个人意愿为转移。

邬女士说孩子自己会抚养,这是她的态度,但改变不了孟某的法定义务。
如果孟某拒不支付,邬女士完全可以凭孩子的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结果,去法院起诉他。
法院百分之百会支持,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这是邬女士手里最硬的一张法律牌,
第二,财产纠纷的问题,
两人同居期间,有没有共同财产?邬女士有没有为他花大钱?
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像车、房这种。
如果有并且能证明当初赠与的前提是“结婚”现在结婚无望,邬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就算是一些日常开销,如果数额巨大,且能证明是孟某以虚构单身身份骗来的,也可以尝试主张返还。
但这块的取证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会比较困难。
第三,名誉权侵权的问题,
邬女士提到,孟某在公司对她进行恶劣诽谤,
倘若这是真实的,并且她拥有相应的证据,像有人证以及录音之类的。
那孟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
她可以要求孟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司内部也不是,
第四我们反过来看,邬女士用 49 页 PPT 曝光孟某,这事有没有法律风险?
有,
她曝光的内容如果全部属实,那孟某告她名誉侵权,基本不会赢。
因为她说的是事实,不是捏造,
但是她在 PPT 中,较为详细地,公布了孟某的诸多个人信息,其中还包含着聊天记录。
这就涉嫌侵犯孟某的隐私权,
法律保护隐私权,哪怕对方是个渣男,他的隐私权同样受保护。
当然考虑到这事涉及公共利益,也就是飞行员的职业道德方面,以及是为了揭露不法行为,法院在裁判的时候或许会进行一些考量。
但这根钢丝,邬女士走得非常险,
这是一种“以曝制曝”的私力救济,情绪上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始终存在风险。
最后,金鹏航空公司的角色,
公司回应说正在核实,如果属实会依规处理,
这事虽然是孟某的私生活,但飞行员这个职业太特殊了。

一个人的情绪稳定性,以及道德水平、责任心等方面,直接与成百上千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一个能同时欺骗十几个女性,出了事就逃避责任,甚至反过来诽谤受害者的人,你敢信他能处理好万米高空的突发状况吗?
航空公司的《员工手册》,或是在劳动合同里,通常都会存在有关职业道德以及个人品行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孟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给公司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公司以此为由,对他进行停飞、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有可能,也是有法律和规章依据的。
所以这事闹到最后,孟某要面对的,或许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谴责。
他要面对孩子的抚养费诉讼,可能存在的财产纠纷诉讼,以及最致命的,职业生涯的终结。
这个代价,相当沉重,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