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是,处理强度不如晚清。

有清一代,科举制僵化以致舞弊甚多,科场案频发,其中小案无数,大案有三:顺治案,康熙案,咸丰案。然而科举舞弊一旦查出,封建统治者都会严肃吏治,轻则革职抄家查办,重则北京菜市口问斩。
晚清内忧外患,贪污腐化,但不代表其对科举制度的维护力度有下降,对触及科举制这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根本规则的不法行为一定会处以极刑。咸丰戊午科场案(1858—1859)是清代最后一次以极刑整饬科场的大案。
清代科举向以“通关节”为最隐蔽之弊:考官与考生预以暗号(如嵌入“江山”“社稷”等字)相认,阅卷时暗抬名次,地方考官“通关节”情况不少。咸丰帝即位后,内忧外患交迫,尤欲借整饬科场以肃清吏治。
咸丰八年(1858)九月十六日顺天府(今属北京)乡试发榜,有一个旗籍伶人平龄高中第七,百姓士子舆论大哗“一个演戏的(当时属于下九流,无考科举资格)怎么可能中举?肯定有猫腻”,于是士子在北京城鼓噪示威,闹到紫禁城。御史孟传金调查后发现这个旗人是镶白旗包衣,只是喜欢曲艺,但不是干专门的演艺行当,考科举资格是有的。不过经检查其手写答卷和誊录答卷内容有差异,遂劾其“朱、墨卷不符”,可能存在大规模科场作弊。咸丰帝即命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等查办。咸丰八年(1858),适值戊午年,故史称“戊午科场案”或“北闱之狱”。
咸丰朝查来查去,一条旁支“买关节”的线被拽了出来:兵部主事李鸿龄想帮刑部主事罗鸿绎中举,托同考官浦安在卷子里做手脚;而柏葰的家人靳祥则负责把暗号和银两送进闱场。浦安得了三百两,李鸿龄自己也留了两百两,层层打点,卷子上的错别字多达三百处,竟仍被推荐上榜。案子越滚越大,复查又发现五十余卷“讹字三百馀,仍列荐榜”的情况,发现副主考程庭桂父子亦涉贿。最终牵出九十余人。
咸丰九年(1859)二月(即查办此案五个月后,以封建王朝速度十分快了),咸丰依照主审官奏报情况严肃处理了此次戊午科场案,牵连近百人。
- 大学士、军机大臣柏葰“辜恩藐法”,比照《大清律例》交通贿买关节例,押送菜市口斩立决;
- 浦安、罗鸿绎、李鸿龄、程庭桂之子程炳采等一并处斩;
- 副主考朱凤标、程庭桂革职遣戍;
- 同案九十馀人分别革、降、流放。
- 最开始引发此案的旗人包衣平龄被革除举人功名,严行审讯,调卷查阅后停罚三科。案尚未结则病死狱中。
柏葰遂成清代唯一因科场案被处死的一品大员。咸丰帝特将此案上谕“誊录存匣,以昭法则”,并诏示“嗣后秉文衡者皆当洁己虚怀”。据《清史稿》所载事后三十年没有其他科举大案发生,“司文衡者懔懔畏法,科场清肃”。 赵尔巽评曰:“用重典之效,足以挽回风气也。”
当然,戊午科场案既是一次以重刑求治的司法事件,也是晚清制度性腐败与政治斗争交织的缩影。其“用重典”虽收一时之效,却未能挽救科举制度及整个王朝走向衰落的总趋势。
如今董某人比当初的一个小小乡试上榜的情况严重多了,连用重刑都做不到,这就是变相鼓励某些高校人士滥用职权给自己的特定关系人“通关节”,按《清律》,通关节至少说是经办者都要革职抄家的事情,现仅撤职一人,无任何人担刑事责任,刑罚不比晚清一成,置信于民犹未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