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三百天,那就是区县级公检法权限之内的事,都不用请示上级。
根据下面这几个日期,我可以大概还原出整个过程。接下来跟我一起复习一下《刑事诉讼法》,看看一个无罪的人是怎么被合法羁押三百天的。

2024年7月2日,谷建彬被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地公安认为谷建彬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因此将拘留期限延长到了30天。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0天后,当地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在法定7天期限的第6天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4年8月7日,谷建彬被逮捕
当地公安用完了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提起公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024年10月7日左右,案件移送检察院
因为本案“重大、复杂”,当地检察院用完了45天的审查期限,然后决定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024年11月22日左右,谷建彬被提起公诉,12月17日第一次开庭
至2025年2月,当地法院即将用完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但仍未能作出判决
于是当地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使得法院能够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25年3月,当地检察院用完了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将补充侦查结果移送法院,重新刷新了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然而检察院使用刷新球刷新了审理期限后,法院仍然无法作出判决……
2025年3月24日,本案第二次开庭
2025年4月22日,谷建彬被取保候审
2025年6月9日,在新的三个月审理期限用完之前,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作出撤诉决定,本案终结
What can I say?只能说公检法三司同心同德,略无参商,同进同退,指顾如一。
盖别国之所难,实我朝之独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