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国新闻周刊“诬告易,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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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诬告易、追责难”这个问题,我之前曾经在别的问题中解释过,核心在于你很难证明嫌疑人主观上到底是误会还是带有恶意的,在没有上帝视角的情况下,诉讼制度对于事实不清可能有罪但也可能没罪的部分,我们只能对“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和“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这两种情况作出取舍,那就是疑罪从无。
但是我觉得可以通过增加一个司法解释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行为人在司法行为尚未有定论的时候,就主动积极扩大影响,而最终又不能认定对方侵权,那就可以认定为恶意。
我觉得实践中“追责”的时候司法机关会强调要疑罪从无,但“诬告”的时候怎么很多时候给人感觉就变成有罪推定了呢?那是因为公众舆论是会先入为主的,如果案件尚未审判的情况下“诬告”一方利用“先手优势”去引导舆论,那就会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就给予公众对其有利的第一印象,从而令对方陷入不公平的劣势。我观察的这类事件中官方往往非常谨慎,但问题是实行有罪推定的是公众舆论,“诬告”一方是以舆论为武器给予被害人伤害而不是通过司法,我们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但却无法阻止公众舆论这种容易陷入有罪推定的趋向,这是社会客观条件水平所决定的。
实际上作为一般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和细究的“兴趣”都是欠缺的,他们参与的程度不过就是“吃瓜”而已,要是司法已经事前作出过处理那起码舆论还能以现有证据为基础讨论,但要是司法还没得出结论那舆论就只能是情绪引导的了,所以我就觉得这类案子公众就不应该在司法处理完毕之前就介入,因为那只会被人利用。而明知这个事实,却故意引导舆论攻击别人的,我认为是可以认定为恶意了。
当然,我并不反对舆论对司法的事后监督,我反对的是真相未明之前对舆论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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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鸡的操作 - 3 个点赞 👍
有些踩刹车的意思了
要真追责也没有那么难,在强奸案中降低诬告认定标准就行了。现在对强奸案认定因为一对一的特殊情景,对客观证据要求相对较低。相应的,一对一情景下降低诬告的认定标准,无须严格要求存在对立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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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尽的朝阳与落日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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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主巨魔驭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