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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家长网上发视频质疑校服质量被拘留,甘肃庆阳中院判警方违法?

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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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看了来龙去脉,感觉这个男人以后做什么我都不会感到意外了!

如果不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这种事情还会发生!

甘肃庆阳这位邓先生,因为一套校服,人生直接被干到了 hard 模式。

怎么看待这事?我的看法很简单:庆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份判决,不是什么法治的胜利,它更像是在一间着了大火的屋子里,终于有人喊了一句“着火了”。

火早就烧起来了,有人家破人亡,有人丢了工作,有人精神崩溃,最后你赔了三千二百块钱,说这事就算过去了。

你觉得这叫胜利吗,

这叫彻头彻尾的悲哀,

我们将这件事分开来看。

一个六岁孩子的父亲,发现校服的成分标签是假的,棉含量也不达标,这可不是小事,这是国家强制标准。

他先找了学校,接下来找了监管部门,一路走来,将所有“较为正式的途径”都走了一遍。

结果呢?泥牛入海,

什么叫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就是,

逼得没办法了,他在网上发了两个视频,把这事捅了出来。

视频的核心诉求是什么?质疑校服质量,质疑监管缺位。

这两点,后来的官方检测报告自己都承认了,

也就是说,邓先生说的基本是事实,

可接下来,魔幻的操作就开始了,

校服厂反手一个报案,说邓先生的视频让他们损失了一百万。

我真的很好奇,这两条加起来二十多万点击的视频,是怎么精确地造成一百万损失的?是每个点击都代表着一个退货订单,还是说这厂子的商誉就这么脆弱,两段视频就能灰飞烟灭?

更魔幻的是宁县公安,

厂子是 12 月 8 号报的案,

可他们在 12 月 7 号,就已经把邓先生叫去问话了。

这叫什么?这叫未卜先知?还是叫“你只管报案,剩下的我们来办”?

这种办案效率,这种服务意识,如果用在追查问题校服的源头上,恐怕早就天下太平了。

接下来就是那份轻飘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先生“寻衅滋事”。

我每次看到这四个字,都想问一句,到底是谁在寻衅,谁在滋事?

一个公民,在穷尽救济途径后,选择在网络上公开自己有事实依据的质疑,这怎么就成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难道盘克镇的居民因为看了视频,就上街堵路了?还是说中心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被冲垮了?

没有,什么都没有,

真正的混乱,是某些人心里的混乱,

他们害怕的不是秩序混乱,他们害怕的是问题被曝光,是那张遮羞布被扯下来。

所以“寻”邓先生的“衅”“滋”他这个人的“事”就成了最优解。

一审法院的判决更是重量级,

它承认校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话锋突然一转,说道邓先生在维权时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而非借助网络去发布不实的信息”。

看到这句话我差点气笑了,

什么叫“正当途径”?邓先生没试过吗?学校、监管部门,门都快被他踏破了。

这些“正当途径”通向了哪里?通向了拘留所吗?

至于“不实信息”,这里指的是,在他的视频中或许提及了“甲醛”这类字眼,不过报告却表明甲醛是合格的。

好我们退一万步讲,就算他在这一点上表述不完全准确,但他对“成分造假”、“含量不达标”的核心指控,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一个核心事实正确的维权行为,因为一点枝节上的瑕疵,就成了寻衅滋事?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典型的“受害者完美论”。

你维权可以,但你必须是一个圣人,你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法院判决书一样严谨,不能有任何情绪,不能有任何偏差。

否则,你就是“寻衅滋事”,

对普通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蛮横。

终于,到了庆阳市中院,

二审法院总算说了几句人话,把法律的脸面给捡了回来。

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这八个字,就如同八个清脆且响亮的耳光,狠狠地抽在了宁县公安以及一审法院的面庞之上。

法院指出,作出拘留决定前,连最基本的陈述申辩权都没给。

这是什么概念?就是我想抓你,连让你开口解释一下的机会都懒得给。

这是执法,还是泄愤,

法院还指出,警方根本没证据,证明邓先生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这等于直接,戳破了“寻衅滋事”,这个万能口袋。

最终判决警方违法,赔偿 3237.08 元。

这个数字,就是本案最讽刺的地方,

邓先生被非法拘留 7 天,丢了工作,离了婚患上抑郁症,他的人生轨迹被强行扭转,而这一切的“代价”就是三千多块钱。

公权力的一次“小小的任性”,一个公民付出的,是他半辈子的安宁。

这种成本和代价的极度不匹配,才是最让人愤怒和无力的。

你以为事情到这就结束了,

邓先生想追究服装厂的诬告陷害,警方不予立案,连个《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懒得出。

之前抓人的时候雷厉风行,现在轮到追究报案人的责任了,瞬间便变得谦抑且审慎了。

这是多么灵活的执法标准,

而那个生产问题校服的厂家,最后只是被“责令整改”。

一个用不合格产品坑害孩子,用报假案把家长送进拘留所的企业,付出的代价就是写一份整改报告。

这个世界,有时候真的比小说还荒诞,

庆阳中院的判决,是守住了法律的底裤,它告诉所有人,警察不能想抓谁就抓谁,公民在网上发声不是原罪。

但这远远不够,

只要“寻衅滋事”还是一个可以随意拉伸的口袋,只要公权力违法的成本还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只要普通人维权的代价还如此沉重,这样邓先生的悲剧,就永远不会是最后一个。

他赢了官司,却输了人生,

我们为法院的判决叫好,但更应该为邓先生的遭遇而愤怒。

这份判决不是终点,它应该是一个起点,一个追问的起点:

如何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何让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在维权的道路上被碾得粉碎?

如何让公平正义,不再需要以一个家庭的破碎为代价来彰显?

这些问题没有答案之前,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邓建国。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采取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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