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被告双方案发前处于离婚冷静期。
2 原告被强奸前被被告打至腰椎骨折轻伤一级。
3 被告暴力殴打原告后持刀威胁强奸原告。
4 案发现场的录音、视频证据均来自于被告。
我是很搞不懂现在的底层男性的,譬如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被告,譬如此案的被告,譬如两案的辩护人和家属言行,譬如一闻此类案便疾呼“请先生赴死”的诸位。
总是一副“犯罪证据虽然是我提供的但证据解释权归我”的嘴脸,再说一些模棱两可前后矛盾避重就轻的言论煽动舆论。
这不仅是把底层男性当傻子,这是把所有人都当傻子。
跟法律沾边的事儿,带情绪可以,不带脑子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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