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视频,汽车是正常行走,这女的是自己摔倒的,何来“没有礼让对方优先通行”一说?!
难不成以后开车上路,只要看到对面有行人、电动车,就得停下来?!
要不然对面来的行人或者电动车摔倒了,你开车的就有责任……
而且,明明是那个骑电动车的女的自己一只手抓着手机打电话,只有另一只手抓着电动车把手,还几乎占着道路中间骑行。

她摔倒可能是自己一点骑车一边打电话,压根没注意路况,突然看到对向来车了,心里慌了,加上路边有沙石可能比较滑,然后摔倒了。
但那也跟汽车司机没关系啊。
汽车司机是正常行驶,又不存在逆行、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而且压根就没碰到骑电动车这女的。
我就想问,这女的摔倒跟人家汽车司机有半毛钱关系吗?!
难不成因为你一边骑电动车、一边抓着手机打电话,我对向来的车就不能正常行驶了吗?!
因为你存在违规行为摔倒了,我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就要担责?!
不是这么个逻辑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汽车司机需要担责的依据是汽车司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但令人疑惑的是,汽车司机到底不安全、不文明在哪儿?
电动车司机因为自己违规驾驶受损了,就倒推二十米范围内一切的人和物都有责任?!即便压根就没碰到电动车司机?!
莫不是交警认为汽车司机修仙了,有隔空移物的本事……
正儿八经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吧。
题涉事件中,骑电动车女子单手骑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被认定负主要责任没毛病。
在路边堆放沙石的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也没啥太大毛病。
但认定压根没碰着电动车女司机的汽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着实有点过分。

根据过往的一些案例,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过错。
视频显示,电动车女子摔倒主要是因单手骑车且车轮碾过沙石堆。
而汽车司机正常驾驶车辆,与电动车保持一定距离,其行驶行为并非导致女子摔倒的直接原因。
退一万步讲,即便“未礼让对方优先通过”被视为一种过错,但在此次事件中,该过错与女子摔倒的因果关系不紧密,难以认定汽车司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次要作用。
诚然,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行驶中负有安全驾驶、注意观察路况等义务。
在狭窄道路且有沙石、杂物堆放的复杂路况下,汽车司机是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然而,题涉事件中,汽车司机正常行驶,未出现超速、违规变道等明显违法行为。
在电动车女子单手骑车这一自身重大过错行为下,将“未礼让对方优先通过”作为认定汽车司机承担次责的主要依据,对汽车司机注意义务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骑电动车女子单手骑车,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堆放沙石的当事人未经许可在路边堆放沙石,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
相较之下,汽车司机正常驾驶,无明显过错行为,将其认定为与堆放沙石者同样承担次责,未能充分体现各方过错程度的差异,责任划分明显不合理。
关于交通事故的行政复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至于复议结果会怎样,这个难说,毕竟……大家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