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这事儿合理吗?我告诉你,这事儿你要是觉得合理,那你开车上路就得准备着给天外飞仙赔钱。
这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这是个脑子问题,
那个“羊羊”兄弟在路上开得好好的,隔着六七米,眼睁睁看着一个仙女,一手扶着电动车,一手估计是在刷短视频,接下来“duang”一下自己亲吻了大地。
她和大地亲密接触,和“羊羊”的车清清白白,结果交警同志一挥手,来你俩都有关系。
这叫什么?这叫“千里之外,取人首责”,

人家女同志自己摔倒,核心原因是什么?是她把电动车当杂技道具,单手骑。是她眼睛没看路,直愣愣往沙石堆上碾。这是她自己的选择,是她对自己安全的不负责。
结果呢?板子打在了一个正常行驶、保持安全距离的机动车司机身上。
理由是“未礼让对方优先通过”。我听着都想笑。在一条狭窄路段,对向来车,怎么礼让?原地起飞吗?还是“羊羊”应该在看到对方的瞬间,立刻挂倒挡,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倒回去一百米,接下来打双闪,用扩音器喊:“前面的仙女,请您先作”?
六七米的距离,对于一个正常行驶的车辆和一个突然失控的电动车,这就是天堑。这个距离,足够证明“羊羊”没有侵犯对方的路权,没有把对方逼到绝境。
事故的发生,跟“羊羊”的驾驶行为,有一毛钱的因果关系吗?
交警引用的那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 条,说的是“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请问“羊羊”哪里不安全,哪里不文明了?难道预判不到别人会以一种极其愚蠢的方式自我了断,也算“未安全驾驶”?
这已经不是“无接触担责”了这是“无关联担责”。
再说说那个复议。你问复议结果会怎样?我直接告诉你吧,别抱太大希望。
材料里写得清清楚楚,复不议成不成功,看的是有没有新证据,看的是原来的认定有没有程序问题。
“羊羊”能拿出什么新证据行车记录仪已经是最铁的证据了。那个视频清楚地记录了女子的行为和双方的距离。难道还要“羊羊”去请个物理学家,写一篇关于“惯性、摩擦力与单手骑行失控阈值”的论文来当新证据?
至于程序,交警部门办案,只要流程没硬伤,你想推翻认定,难于登天。

那个 15% 的成功率,说白了就是个安慰奖。它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我们给了你一个申诉的权利,但我们基本不会听。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傲慢,告诉你别折腾了,认倒霉掏钱。
所以“羊羊”去复议大概率得到的是一张写着“维持原判”的纸。接下来呢?要么认栽,走保险明年保费涨上天,要么去法院打官司。
去法院确实有可能把责任比例降下来。法官或许比交警更懂《民法典》里的“过错责任”原则。法官可能会问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果当时,对向没有“羊羊”这辆车那个女子,会不会摔倒?
答案是她照样会摔。因为让她摔倒的,是她手里的手机,是她脚下的沙石,是她自己那颗漠视规则的心。和对向有没有一辆车,没关系。
但即便打官司,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对一个普通人来说,也是一场折磨。很多人最后就选择了“花钱买个清静”。
这就是最让人愤怒和无奈的地方,
法律的本意,是惩恶扬善,是维护公平正义,是让大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它应该告诉那个单手骑车的女子:“你这样是错的,你要为你的错误付出代价。”
可现在这个认定,传递的是什么信号,
它告诉所有不遵守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者:大胆骑随便作只要你摔倒的时候方圆十米内有辆四个轮子的,你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总有人给你垫背,给你买单。
它告诉所有规规矩矩开车的司机:你的谨慎驾驶一文不值。你不但要躲避那些不守规矩的人,你还要为你根本预料不到的、由别人一手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你就是那个移动的钱包,行走的“次要责任”。
这种“和稀泥”式的执法,表面上看是“人道主义”,是保护所谓的“弱者”实际上是对规则的最大践踏,是对社会公平的无情嘲讽。它让守法者寒心,让违法者嚣张。

那个堆沙石的,当然有责任,占道经营,该罚。那个骑车的女子,主要责任,罪有应得。而“羊羊”一个路人,一个目击者,却被强行拉进了这起事故里,成了“演员”之一还要承担一部分“票价”。
这不叫普法,这叫普法之耻,
所以这事儿合理吗?它在现行的某些机械性套用法条的逻辑下,或许能找到一两个字眼作为“依据”。但在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和朴素正义感的人眼里,这都荒唐至极。
如果法律的解释,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惩罚一个无辜者,那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要么是法律本身,要么是解释法律的人。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