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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 12 字评论被拘,岳阳启动调查程序,该案可能存在哪些问题?涉案人员应承担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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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判决书原文:“肖新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连为民伸冤的判决书都要先恭敬地承认一声"评论虽不当",仿佛不先定个性就没资格履行司法职责。请问,质疑"豆腐渣工程"哪里不当了?这份"胜诉"判决书竟然还在为权力部门保留着“评判言论当否”之神圣权威——仿佛在说:“虽然这次我们判你赢了,但你确实说错了话,下次注意点”。

这个判决书的基本逻辑是,评论内容不重要(哪怕不当),社会影响力才是最重要的。内容“虽不当”,但是“影响力轻微”,故不作处理。依形式逻辑一贯性推油,动辄转发几万几十万的官宣这,内容“虽当”但“影响力巨大”是否需要法律调整?

什么逻辑?是谁给了任何机构决定公民言论“当与不当”的权力?莫非我们生活在一个需要先通过公权价值评价认证才能开口的社会?我们是朝鲜还是苏联?这个判决书真是字字珠玑,闪耀着无上的智慧与宽容!“虽不当”三个字像极了经验丰富的老师傅拿着红笔在作业旁边批注:态度不端正!这就有些微妙。一句评论的生死,不在于它是否是谎言,不在于评论揭示了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反应了怎样的社会和民众情绪,而在于它的“姿势”是否“得体”。

请问,言论“当与不当”谁来评判?所以,真相是什么,事实是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批评“当不当”。而这个“当”,解释权归谁?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它告诉我们:批评可以,但请使用我们认可的、温顺的、最好是感恩戴德的语气;发问可以,但绝不能让我们感到一丝一毫的不适。

你是行政执法机关,讲的是法内监管,在职能范围和程序合规范围内维护社会秩序。你是法院,讲的是客观事实、证据和法条的适用。谁特么给你们权力去评价一句言论的“当与不当”?你有何资格去评价?

公权力源于人民授权,本质上是代理关系。既然是代理人,就必须接受委托人(人民)的监督和批评。这种授权关系天然要求权力行使者对批评声音保持更高容忍度。公权力掌握着国家资源和强制手段,与普通公民处于不对等地位。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相应地对批评的承受能力也应更强。这是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

所以,一些批评,针对公民可能侵权,可能行政违法,但是针对公权力,你就是有义务有更高的容忍度,违法性审查相比普通公民,就是天然应当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适用性,简单说来,同样的标准,我骂公民可能违法,要承担后果,我骂你公权机关你就得给我受着,明白吗?

以上。

谢绝寻衅滋事!

气得胃疼

可可西里的小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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