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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岁女童殒命酒店戏水池,家属称左腿被回水管吸住,其死因是什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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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的是,最后是温泉部的一名收银员“出手”才把悦悦给“救”了上来。

看看整个施救过程,就知道这地方安保做得有多离谱:

1、事发时,现场既无救生员值守,也无安全管理员在场。

2、晚餐时间,户外泳池配备的救生员被换出去吃饭了,难不成就一名救生员吗?连个最起码的轮换人员都没有吗?

3、先是一名身着蓝色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想强行把悦悦拉出来,但拉不出;又想打开排水口闸门降低水位,但他是空着手过来的,徒手根本扳不动闸门开关。

4、接着又来了第二名工作人员,重复了第一名工作人员的“施救”动作以后,结果一样。

其中还有个插曲,泳池区域的几位成年人闻讯赶来加入救援,四个成年人合力拉扯,也没能将孩子的身体从水管中拔出。

5、直到温泉部的一名收银员提出关闭动态循环系统,绕到设备后方关掉水泵,水管内的吸力彻底消失,孩子才终于被从水中救出。

图源网络,侵删

整个过程看下来,可以说,这个公园酒店戏水池管理方对于可能出现的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压根就没啥实质性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这么大一个回水管口子⬇️

图源网络,侵删

据网传消息,回水管上面只覆盖了一个塑料格栅,用手一掰就会碎裂。

图源网络,侵删

可以预想,

但凡这个回水管上面的格栅材质好些,

但凡事发时现场有救生员外场,

但凡第一个前来的工作人员知道怎么关掉水泵,甚至第二个前来的工作人员知道怎么关掉水泵,

但凡满足上面任何一个条件,

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或者至少小悦悦能够保住性命。

“妈妈就在她身边,却眼睁睁救不了她……”郑峰说,18时40分,悦悦被从水中抱上岸,救生员立刻对她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当晚,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悦悦不幸离世。
医院病程记录记载:悦悦于当日19时19分送入医院,入院时已处于意识丧失状态,无自主呼吸;经抢救后,于20时32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

至于事故责任划分,

真的希望相关方的主要负责人都为小悦悦的死负刑事责任。

但结合过往司法实践,此类案件似乎鲜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估计就是涉事酒店停业整改、罚点钱,算是行政处罚了。

【出了这事儿,即便不停业,估计也没人去了,多半过段时间这家酒店又换个招牌继续经营】

但个人觉得,当地存在类似问题的绝对不止这一家。

如果这次不扩大排查、打击面,后续保不齐还会有类似悲剧发生。

然后就是民事赔偿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题涉事件中,儿童水寨作为供消费者游玩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

回水管直径达27厘米,深95厘米,回水管格栅脆弱得用手轻轻一掰就会碎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控设备形同虚设;救生员配备不足;工作人员不熟悉回水泵操作……

上述种种,足以说明儿童水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压根没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工作人员称酒店与温泉分属两家独立运营的公司,这势必会成为酒店方推脱责任的理由。

但酒店将儿童水寨等区域作为吸引消费者入住的配套设施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推荐,那么酒店实际上对该区域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而温泉运营方作为直接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该区域的安全保障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和温泉运营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对游客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旅行社在选择合作酒店及相关娱乐设施时,没有对其安全性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评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游客在酒店内的娱乐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那么旅行社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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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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